“马路天使”保洁时遭遇横祸 公司买单未尝不可
作者:宋妍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次数:194
68岁的老杨是某路畅公司雇佣的公路保洁人员,在青城线上从事瓦房段的公路保洁、养护工作,平日工作虽辛苦但好在妻贤子孝,所以老杨一直都乐呵呵的。谁料2011年8月21日下午,老杨照常清扫马路时,一位妇女骑着电动车冲了过来,老杨躲闪不及被撞倒在地。老杨感觉头蒙了一下,随即又觉得一切如常,没有明显的受伤状况,骑车妇女询问后见状便离开了现场。然而,老杨下班回到家后突然感到头部疼痛难忍,家人将其送致医院,经诊断为: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顶骨骨折、右侧颞顶部头皮挫伤。老杨于2011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11日在该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33144.04元。2012年7月23日,某司法鉴定所对他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某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支付鉴定CT检查费、鉴定费合计960元。于是老杨及其家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杨的雇主某路畅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某路畅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因为事发当天是雨天,不可能去上班清扫马路。而且原告正常扫路跌倒不会造成如此伤害,不是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就是被他人撞伤,但原告受伤后一直未联系公司反映情况,如是上班时间受伤这并不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此判决某路畅公司赔偿老杨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包括医疗费、鉴定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