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求儿子精神赡养 法院调解儿子常回家看看
作者:贾亚兵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次数:241
日前,一起原告王某某诉儿子小王精神赡养纠纷的新类型案件,经本院调解结案。
今年已经八十岁的原告王某某是海陵区某小学的退休教师,每月退休金二千七百多元,老伴已去世,只有独子小王在海陵区一家工厂打工。被告小王认为:父亲每月退休金二千七百多元,衣食无忧,晚年生活应该很幸福了,加之自己工作比较忙,忽略了父亲的精神需求,平时很少探望父亲。事实上,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相较于物质需求而言,原告老王在精神生活上的需求更为强烈,他倍感孤独,十分渴望儿子能经常回家和他交流谈心,但他的愿望不能被小王所认同,多次与儿子小王沟通后无果,原告王某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太大的矛盾纠纷,形成精神赡养诉讼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小王对老人不孝敬,而是父子之间的思想观念有差距、精神交流太少,代沟太深有关系。为了避免老人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问题的发生,承办法官当庭教育被告小王,让其明白赡养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这种赡养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应当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法律责任。反过来又做老王的思想工作,让他明白儿子小王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作为一家之主他就要集中精力工作,负担起家庭的重任。在承办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解下,双方得以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小王每周不少于一次探望父亲王某某,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两小时;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元旦探望父亲一次;原告王某某因病不能自理时,被告王某应予陪护。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不断增加,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原告要求儿子常回家看看的神赡养这一诉求“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