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院过错导致肢体残缺儿出世,产妇获赔偿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7-08 浏览次数:336
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一起产妇状告医院因未尽义务,导致其生下一肢体残缺儿,获赔35000元。
龚女士称其从怀孕直到生产,均由该医院提供孕妇产前检查、保健服务。其先后四次在该医院进行B超检查,前两次没有对胎儿肢体进行检查,是其主观上存在疏忽,但后两次B超显示“四肢显示欠佳”,医院仅认为四肢显示欠佳的原因是胎儿孕周过大及体位影响,并没有对其做进一步的产前诊断,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没有及时向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其认为医院在为其诊治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违反法定义务,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对其及其家庭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五十二万余元。
医院辨称,产前检查分四个层次,因其医院属二级医院,只负责产前超生检查第二层次,如检查胎儿的头部、心脏等,没有检查四肢的义务,所以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医院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在对龚女士进行产前检查、保健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医院作为龚女士孕产期保健单位,有义务对龚女士产前进行严格检查。医院在B超检查提示“四肢显示欠佳”的情况下,仍没有对龚女士进行产前诊断,从而没有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没有及时向龚女士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导致肢体残缺婴儿的出生,使龚女士遭受损害。其次,有侵害结果的发生。对龚女士而言,其遭受的具体损害是未能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生出一个肢体健全的婴儿。第三,医院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医疗费是正常生产所需费用,不是医院造成的损失;残疾赔偿金是按婴儿三级伤残计算的,该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婴儿,而不是龚女士;精神抚慰金40000元,法院考虑到因肢体残缺婴儿的出生,确实造成龚女士精神上的损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龚女士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由医院赔偿龚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