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月,顾某(舅舅)从报纸上得知讼争宾馆的出售信息后,动员其妹妹顾某某即程某的母亲购买。购房后产权登记于原告程某(外甥女)的名下,顾某一直居住于宾馆内。因对讼争宾馆的所有权存在争议,顾某在宾馆中妨碍程某经营。程某于2011412日向本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经承办人做调解说服工作,顾某同意以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011928日顾某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主张该讼争宾馆的所有权,前起诉讼依法中止审理(后经承办法官工作,说服程某依法撤回起诉)。庭审中,顾某当庭提供了两份书证,一份为200981日被告程某所写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宾馆所有贷款全部还清后,产权归程某所有,每年所产生的利润和顾某平分,但顾某没有任何产权,也不承担任何债务。后双方发生矛盾,2010227日,双方又订立协议书一份,其主要内容为:现宾馆给顾某妹妹经营6年还贷款和借款。到201584日由顾某接手,也经营6年至202184日止,顾某不承担任何债务,但宾馆产权归程某所有。

 

经质证,程某对两份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承诺书的内容是约定由顾某帮助经营还债,利润平分的承诺。而协议书订立是因为当时顾某与顾某的妹妹发生矛盾,顾某对承诺书表示反悔,要求重新写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内容由顾某口述,程某书写,程某本人签名。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未果。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讼争宾馆产权已登记在程某名下,且程某持有该房的产权证书,故应认定该房产权属程某所有。对顾某当庭提供的200981日的承诺书,因顾某反悔,双方于2010227日重新订立协议书一份,双方理应按照协议履行。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顾某必然败诉。考虑到春节后两会期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在案件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一再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拟在兴化两会结束后宣判。宣判前,承办法官再次从巩固亲情、促进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做顾某的工作,顾某最终同意撤诉,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