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日上午,徐州中院审判监督庭在贾汪区法院大吴法庭,对一起减刑案件进行了现场开庭,当庭宣判:将罪犯王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七个月。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减刑,在我市尚属首例。

 

20102月,王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在社区矫正服刑期间,能够认真悔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利用自己开办的企业,安置4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临时性和长期性就业,为12名下岗职工和25名困难群众提供就业岗位。王某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优势,在推进液压设备行业科技进步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两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一项发明专利,另有两项发明专利正在审批中。此外,王某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公益捐助和扶贫救助方面也作出了一定贡献。贾汪区司法局于20122013年先后两次为其记功,徐州市综治委社区矫正工作组对其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庭审中,刑罚执行机关徐州市司法局认为,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将罪犯王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七个月。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合议庭的认证过程,检察机关当庭发表检察监督意见,认为庭审程序公开合法。经合议,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上述裁定。

 

王某获准减刑,标志着我市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对市内所有服刑人员的全面覆盖,更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