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农民着手新建、翻建住房。但是,由于农村房屋建筑的无序化,由此引发的雇员受害、建筑工程、追索劳动报酬等相关案件明显增多,仅今年上半年相关纠纷就达76件,亟待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一、农村建房无序的现状

 

1. 所建房屋大多涉嫌违法建筑。农村居民所新建、翻建的房屋大部分未经村、镇等相关组织审批,有的农户也仅仅送交一份建房报告给村(居)委员会便开始张罗着建房。对类似行为村(居)委会一般采取视而不见的做法。

 

2. 建筑“工头”缺乏相应资质。农村承包建房的大多是 “小包工头”,他们往往将周边村居空闲劳动力组织起来成立“小工程队”,个人、团队均不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极少数“工头”持有的“工匠证”也是2005年前过期的“老黄历”。

 

3. 建筑“工头”管理不到位。由于“工头”、工人均无技术资质,“工头”管理基本依靠经验、习惯,“乡下鼓乡下敲”,既缺少必备的标准作业设施,也没有规范的技术操作流程,同样也没有统一的技术操作标准,安全监管处于原始的自发、松散状态。

 

4.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缺乏。工匠及小工们都是四村八庄的庄邻、亲友,不知道起码的安全操作规程,缺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有的不戴安全帽,有的上工前饮酒,施工过程中基本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等等,形成安全隐患。

 

5. 房主、“工头”、工人三者之间职责不明。房主、“工头”、工人之间大多没有签订规范的承包、施工合同,没有明确房屋质量标准、劳动报酬、用工形式等等,大都仅凭口头协议、“君子约定”,致使三者之间职责不清、关系不明。

 

6. 违法转包、分包现象严重。法律明确禁止将工程转包、发包给无资质主体,但现实中,通常是有资质的建筑商先行承包再行转包给无资质的“工头”,或者本身就无资质的“大工头”将工程转包或再行分包给其他无资质的“小工头”。

 

二、无序建房带来的负面影响

 

1. 安全事故频发。由于安全管理不力、安全保障不到位、自身安全意识缺乏等等原因,造成农村建房中安全事故频发,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各方法律关系难以确定。由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缺少书面约定,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导致法院难以查明案件事实,难以弄清房主与“工头”之间究竟是加工承揽还是雇佣关系、建筑人员之间究竟是雇佣还是松散型合伙关系,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

 

3. 三方情绪对立。一旦事故发生,房主、“工头”、受害人之间均强调己方没有责任,大、小“工头”之间亦相互推诿、扯皮,各方当事人相互指责,情绪对立,矛盾一触即发。

 

4. 执行难度较大。 农村建房“工头”一般都是小打小闹,赔偿能力有限。而伤者大都构成伤残甚至死亡,赔偿数额动辄十几万甚至数十万元,一般的“工头”根本无力承受;如果建筑人员之间属于松散型合伙关系,则赔偿款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

 

三、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建议、对策

 

1. 村镇两级强化服务,规范审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村镇两级是农村建房审批的前沿关口”。从关注民生、联系群众角度出发,村镇两级应主动作为,对农户建房需求进行摸底,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主动进行审批手续的申报指导,以便及时规范申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避免形成违法建筑。

 

2. 职能部门加强指导,强化监管。乡镇建管部门对农村建房“工头”及工匠,应当积极有效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并实行“上岗证”制度,凡未取得“上岗证”或“工匠证”即进行农村建筑活动的,加大查处力度,以此不断提高农村工匠的职业技能水平。

 

3. 法官强化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对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线索并提出申请的,法官应当强化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事实,理清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明确各方的是非、责任。

 

4. 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保护弱者。对于已经生效的涉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查询、冻结银行存款、搜查、扣押、罚款、拘留等各种执行手段,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跟公安机关沟通,依法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彰显法律的尊严。

 

5. 尝试农村建房保险,分担风险。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尝试设立农村建房意外伤害险,对农村建房户实行强制投保。当然,保险费也可以由“工头”、“工匠”与建房农户分担,这样,可以保证农村建房意外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能够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