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原是国企里的一位资深技术员,年满60周岁光荣退休,退休后被返聘到某公司担任技术顾问。20102月,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签订返聘协议后,老王仍不放心,多次要求该公司与其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应老王的再三要求,公司于20104月又与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201110月,该公司因发展需要,书面通知老王提前解除合作关系。老王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给予其相应赔偿。仲裁委员会以老王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符合为由,不予受理老王的仲裁申请。老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赔偿其二个月工资两倍的赔偿金6000元(以每个月工资2000元计);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计2000元。

 

审理中,被告公司提出,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老王已满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现在产生了纠纷应当以此前签订的《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为准,受民法调整。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谅解,握手言和,被告公司支付老王2000元,双方自此再无其他纠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