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及劳动报酬权的含义和特征

 

(一)农民工的含义和特征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对城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何谓农民工?学术界暂无统一的界定。但其所显现出的一些特征,大家都是基本认可的:第一,他们都来自农村,属于农业户口;第二,他们虽然是农民身份,但从事的是非农生产活动;第三,他们的非农活动部仅包括工业,也包括服务业等;第四,包括进城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的农村人口,他们在职业上属于自雇者,但不包括进城成为企业老板的农村流动人口。

 

(二)劳动报酬权的含义和特征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关系,付出自己的劳动,依法应得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其主要是以工资为主要形式。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根据1994126日国家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工资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最主要的就是指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二、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受损现状

 

(一)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受损现状案例展示

 

近些年来,由于讨薪不成功而导致的农民工自杀、被殴事件层出不穷,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受损情况严重,以下是笔者自选的几个案例,笔者试图通过案例的阐述,使读者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受损现状有一个更直观、更真实的印象。

 

案例1:这个案例是20102月发生在河南郑州的农民工堵路讨薪

 

2010 23日,郑州市北环路发生上百农民工堵路讨薪事件,经过记者现场测算,大约浪费了社会约2.52万个小时,浪费的警力成本更是无法计算。根据记者调查,那些农民工之所以选择堵路,是因为他们找过了建筑公司,也找过相关国家机关,但无人负责,他们求助无门,只好堵路,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案例2:四川籍农民工谢友远、谢洪生父子因结算工钱在陕西省宝鸡市遭多人殴打,儿子死亡、父亲重伤。

 

案例3:石家庄一律师替民工讨薪失败,总结出的原因就是:(1)欠薪老板承认事实,就是躲着不还钱:(2)劳动监察部门借口是案子太多,得排队:(3)仲裁委说法是程序烦、花销多、难保讨回钱

 

(二)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都是近年来比较有影响的案例,农民工将生命与人格尊严当作讨薪成本,是社会的悲哀,也是职能部门的耻辱。清欠运动进行了这么久,为什么农民工维权成本仍然这么高?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的"关门办公""仪式办公等措施表面上热热闹闹,实际上受益人数有限,也无法及时发现隐患。我们不能否认国家在帮助农民工讨薪方面做出的努力,但光有制度是不行的,制度落实不到位,等于是"纸上谈兵"。我国正在努力建成一个法制国家,那么作为一个法制国家,首先法制建设应该是健全的。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显然是不行的。农民工讨薪那么难,这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消极作为或不做为;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媒体监督力度不够等,还有其他种种原因。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保护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农民工生活在城市里,却未能融入到城市生活中,面对着数以千万的农民工,我们想到的应该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道路到底应该怎么选择?中国的农民工能否避免类似于发生在欧洲工业化劳动者的命运和遭遇?市场化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对待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我们要做的不是同情,而是要从制度、体制、政策上消除产生弱势群体的根源,真正让农民工享受到发展和改革的成果。从上述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思考的问题还有很多。

 

三、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受损原因

 

(一)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中国人口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多,而中国的农民占了总人口的三分之二,所以说中国的农民工人数众多。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劳动力市场下,农民工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农民工没有突出的文凭,没有突出的技能,他们所依靠的只是自己的体力,但在中国,最不值钱的就是人的体力,因为人多,人家不需要担心没了你,就没有别人干了。也许对一个中薪阶层的人来说,不做东家做西家也可以。因为他们有自己的技能与文凭、学历。有的白领阶层,每个月只要考虑好自己就行了,家里面根本不需要担心。但对于农民工来说,就不可能了,往往来说,一个农民工一个月的钱需要养活一家子,很多农民工家里有好几个孩子,孩子的学费、生活费等。大人可以不吃,但不能苦了孩子。所以即使他们没有立即领到工资,心中仍会留有一丝希望,更重要的,他们是怕丢了工作,那样,更是一分钱没有。曾经有媒体记者采访过一些农民工,计算了下他们生活的成本,一个农民工这样算:夫妻俩月收入共4000左右,每月房租200元,吃喝等生活费1000元,家里女儿上高中,月生活费要500元,学费一年减免一半也要1000元。儿子头几年上大学生活费加学费也是一大笔开支,除去这些就剩不下多少钱了。回一趟老家夫妇俩路上火车加汽车路费要1000多元,这样算来他们所剩无几。因此,很多农民工好多年多没有回过家。

 

(二)农村市场不发达

 

相对来说,我国的农民大多数仍然还是以在农村生活为主,农村主要从事的是第一产业----农业。绝大多数的农民依然是靠种田为生存的唯一方式。在不是农忙的日子里,也多数是闲聊家常,没有更多的业余爱好。这样一来,经济能力就跟不上,也就没有能力去开拓农村市场。而对于很多的商家来说,更多的是将眼光放在可以在最短的方式内获得最大的利润的城市里,而非农村。没有人肯投资,农民自身又没有能力发展,这样农村的市场就更无法带动起来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了外出打工,但因为知识、技能等各方面的不足,其权利很容易遭受损害。

 

(三)国家机关的责任

 

1.立法部门立法不健全,相关法律未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对工资支付只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尽管有些法律法规对此也做出了一些惩罚性规定,如:

 

1994123日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

 

1994126日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9412 26日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有《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少数法律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做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他法律几乎未涉及。笔者不是要求每部法律都对此做出规定,但至少法律保护体系之间应该是有机联系的,而我国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正缺乏这一点。

 

2.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存在行政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现象;监察部门监察力度不够

 

保护农民工的执法部门一般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但这些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现象。在农民工出现问题需要找他们解决的时候,多数是言语的托辞,或者干脆理都不理。突出表现在建筑行业。正因为有关政府部门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建筑企业的准入把关不严,使得大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企业进入市场,造成建筑市场的混乱。也才使得农民工欠薪问题越发突出。出现这种现象,除了执法部门的问题外,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督,或者说监督力度不够。只有在出现重大事件的时候,他们才会站出来,说几句:我们一定依法处理,请大家不要放心。但随后他们的身影又消失不见了。这样的监督力度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3.司法部门未充分行使自身权利

 

当农民工的权利受到损失,需要诉诸与法院的时候,法院未能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在我国,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审判部门,其权利不受任何干涉。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法院的职权。但在现实过程中,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特别是在可遇到农民工权利与国家权利相抗衡的时候,法院牺牲了农民工的权利,而不论农民工的权利是否合法。

 

四、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可采取的对策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宗旨,农民的数量占我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农民工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在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正是我们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时候,对此,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努力:

 

(一)立法部门

 

1.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1)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界定。虽然在实践中,普遍认为农民工是《劳动法》中所讲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但仍然有些人,企图利用《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模糊界定来侵犯农民工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后面增加一句:农民工也适用本法。这样清楚地界定了农民工劳动者的地位,可以更有利地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立法部门可以制定一些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如:《工资支付法》、《欠薪保障制度》,而不再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

 

2)第二,对拖欠农民工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模式。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农民工作为主要举证人,这是不公正的,因为在劳动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用人单位本来就比农民工更易取得证据,如果再让农民工举证的话,显然有失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对此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模式。,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3)第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用人单位之所以能肆无忌惮地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因为其违法成本太低。因此,必须加大罚款力度,如果遇到重大拖欠情况,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改变我国现行的"先裁后审"劳动争议处理模式

 

我国现行的"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增加了农民工的诉讼成本,不论是时间还是金钱,这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我们可以采用让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方式,劳资双方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或者诉讼形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先裁后审"的模式中,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或不愿意调解时,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需双方达成一致提起才能受理,有一方提请诉讼就应该适用诉讼程序。选择仲裁解决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让双方自由选择的话,即保护了双方的权利,又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

 

3.完善法律援助机制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免收或者减缓法律服务费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现实生活中,法律援助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未能发挥积极的作用。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一般是由司法机关指定,或者是律师事务所自愿的基础之上,缺乏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因此,我们可以做出以下的努力:

 

 (1)、建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指导中心"。其职能主要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如果涉及诉讼,可以提供诉讼代理。

 

(2)、放宽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要能援则援,对待外地的农民工要一视同仁,不能存在歧视。

 

(3)、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法律援助机构要不定时的组织或参与一些大型的法律咨询活动,现场为农民工进行法律服务。加强法律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4)、简化办理程序。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对于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所有的相关手续,以最快、最有效的方法解决农民工朋友的问题。

 

(二)执法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

 

改变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现象,对待农民工朋友要一视同仁,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一但发现是因执法部门的原因造成农民工权利受损的重大事件,严惩不贷。要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可以在劳动监察部门中设立专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部门,由其接入到劳动报酬的监督之中,帮助解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

 

(三)司法部门要充分、公正地行使自己的司法权

 

政法机关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又是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在一个高度开放、利益多元、信息发达的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法院作为我国独立的审判部门,更应该要追求公平、公正。不畏强权。要根据事情的真相,做出最公平的裁决。这样,才会树立好一个公正的裁判者的形象。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向着公平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迈进,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四)大力开发农村市场,鼓励农民回乡创业

 

当前,我国经济结构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城乡居民收入日益扩大,因此,我们必须在建设好城市的同时,建设好农村,缩小城乡差距。农民之所以愿意进城务工,就是因为看重城市里的收入高、社会保障做的比较好,因此,我们可以在进行城市工业化的同时进行农村的工业化,鼓励农民回乡创业,在政策上(比如税收)给予优惠,要不断完善农村的医疗保障和养老制度,让回乡的农民不后悔,让一直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更欢喜。同时,鼓励农民回乡创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城市的人口压力。

 

(五)社会各界应给予农民工同等的待遇,不应有所歧视

 

农民工朋友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过程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中,可以说,没有农民工,就没有我国现在的城市化。因此,社会理应给予农民工朋友相应的权利保证。首先要保障的,就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民以食为天,保障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才会让农民工朋友有资本解决吃饭问题,只有先解决了吃饭问题,我们才能再谈构建和谐社会。

 

(六)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职能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迅速传播的社会,网络的发达,让各种社会消息能迅速被大众所知。农民工权益受损个案的披露,客观上表明了新闻媒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该要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参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宣传报道。各新闻媒体专设清欠栏目,每日报道清欠动态,对于工作积极主动、得力、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大力宣传、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不力、缓慢的,要公开曝光。对有恶意拖欠行为的业主和建筑业企业,要严肃查处,形成强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声势,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促进拖欠工资问题尽快解决。

 

(七)农民工应该要自觉地行动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之所以被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侵犯,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因为农民工朋友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没有事前防范的思想,只有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时,才想到维权,但往往,此时已是为时已晚。因此,农民工朋友应该:

 

1、农民工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曾说过:内因是根本。农民工朋友要想保护自己的权利,不想权利受损,最根本的,应该从自身做起,不断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扩大自身的知识面,特别是要懂得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农民工朋友们可以在业余时间多读些书,有经济能力的话可以上一些对自己有用的培训班。这样不仅能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同时也能在权利受到损害时知道怎么做。更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比如:如果知道的法律知识多一些,那么就应该知道签署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而不会再不重视,或者听信用人单位的一面之词,签下对自己不利得合同。

 

2、建立农民工的合作组织

 

农民工权利不断遭受损失,其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一个系统的组织保护。农民工一旦权力受损,只能自己去找相关部门,但其力量可谓势单力薄。因此,农民工朋友应该建立类似企业工会的组织,这样,在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能够团结大家的力量,得到更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