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质效指标考核功过兼及完善之建议
作者:李剑锋 发布时间:2013-07-05 浏览次数:989
"审判质效",概析之为"审判之质量、效率与效果",系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果、矛盾纠纷化解效果与公正司法能力的评价基准与衡量依据。从法院工作的原旨来考量,能否满足民众对司法的基本需求并维护其根本利益,能否全面妥切地服务于区域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理当成为质效评价的客观标准。事实上,对这一抽象价值目标的实现形态试图进行准确评价并非易事。经年以来,作为法院制度建设成果之一的质效指标考核体系无疑从方法论上为法院工作之评价与监督提供了感性而直观的标准。本文试从质效指标与审判质效的关系谈审判质效的提升。
质效指标考核之功与过--与实际质效的评价同向性
一、机理
质效指标考核方法作为审判管理创新,系通过设置基础指标、辅助分析指标并预设具体指标参数,将一定期间法院(法官)业绩进行统计所形成的指标数据参照预设标准对评价对象的实际审判质效进行综合判断的方法。从设置指标的内容来看,基础指标与考核标的之间相互对应并有实质联系,如结收案比反映出审判效率,上诉率体现出审判质量,调解率、申请再审率则能指示审理效果,而且这种联系与内在审判规律相契合,从而使其在指示司法工作实际质效方面体现出较高的科学性与全面性,较准确地反映出法院在程序合法、实质正义、便利群众、服务大局等方面的能力与水平以及法官的职业能力。
二、价值
藉于这一体系,(上级)法院、法官可以对目标期间内的司法水平进行准确评价,发现司法能力与作风方面的症结与短板,及时形成补阙机制;社会与民众可以对当前的司法环境、司法服务水平形成基本认识,从而提供积极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此外,从更高层次与维度来看,司法质效态势从另一角度反映出宏观经济形势及突出社会问题,标识着司法功能与之的契合度,而这也为司法改革提供了确切依据并指明方向。
三、弊端
这一方法自施行肇始,对其鞑伐之声便未停息,个人总结主要有以下缺陷:1、任何制度固有的滞后性与稳定性,欠缺适时进行灵活调整的能力,偶与司法实际脱节;2、部分无意义的指标及过高的参数设置给人少案多的局面带来更大压力;3、泛形式化,考核过度倚重数据,被考核人人为促成优秀指标,而欠缺提升司法能力、改善司法作风等"内在修为"的意愿与动力;4、泛功利化,为取得良好指标及排名侵害当事人权益,实质有违公平、公正与效率等考核本旨,淡化司法公信与法律权威。
四、本质同向性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臻于完美,质效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虽有一些缺陷,但其对质效的评价作用尚无可替代,事实上其评价结果亦与实质质效基本趋同。为此,我们大不必因噎废食,而应顺势而行,从根本上"因其形炼其神",借助该体系的评价功能,将预设指标内化为我们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又能不失时宜地"化其神求其形",进一步发掘审判质效与考核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与隔异,通过研究指标规律,不断增进自身司法能力,消弭实践中两者之间的抵牾与脱节,最终实现形式考核与实质质效的自然和一。
提升质效指标与审判质效的若干建议
一、从形式而言,系着眼于指标数据本身,旨在利用矛盾分析方法与科学的决策管理,拉近、弥合形式指标与实质质效之间的差距。笔者以为或可如此着手:
1、加强宏观决策,注重指标分析。不同地域,不同时期,法院的工作重心与难题各有所异,这就需要审判管理部门与各业务庭室结合既有指标认真分析预设指标的权重分布与特点,花气力精攻重点指标与弱势指标,以期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加强审判管理,注重流程控制。通过优化内部流转审批机制,加快案件在诉前(调解)、立案、转办、审理、结案等各环节的运转,从而提高审判效率。审判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审限延长等手续的办理,加强对案件流程的跟踪排查,定期公布案件的审结情况,有效实施流程控制与结案督促;同时,通过按期分析宏观审判态势,加强对指标的认知与把控,比照指标要求,协同业务庭室迅速作出针对性查改。
3、加强终端操作培训,减少指标流失。当前指标统计由内部信息系统生成,各项指标均为人工在电脑终端操作处理后统计所得,故此倘若迟延或错误进行终端操作,或将导致某些指标在系统中反映的结果与预想发生不利偏差。终端操作并不复杂,如果能对信息填报人进行统一的指引或培训,不必要的指标损失将能有效避免。
4、建立健全合理的责任制度与奖惩制度。通过责任状确定各阶段的目标,将对质效指标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庭室与个人,再结合奖惩措施形成的激励与鞭策机制,使庭室、个人认识到紧迫性与危机感,从而更自觉地融入到提升指标的语境中。
5、加强自我管理与工作创新。法官应尝试并摸索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法,运用科学的管理理念合理统筹,有序安排具体事宜,正确认识审判规律与考核特点,在出色完成审判或执行工作的同时亦不偏废考核数据,形成既能妥善完成工作、又能减轻工作负累,高质量的工作与高水平的业绩兼得的良性循环。
二、就实质而论,较之形式,实质更重视对司法队伍的素质与作风提出内在要求,直接着力于实质质效的实现与提升,并得借助优异的形式指标反映出来。笔者以为可从如下方面谈起:
1、法官应重视法律思维。案件无论难易,均应有完整周延的法律思维予以体现,这一思维为程序合法与实体公正定下了基调,因为它能确保后续的司法行为严格遵循着法律圭臬。这一思维需要法官不断的自觉思考、案件审理的反复试炼以及对既得经验毫无保留的纠错与重省方至纯熟。
2、法官应提升理论素养。法官必须找到可适用的法律并明晓其含义与适用范围,并在有不同解释时能有适切的方法予以取舍,这就需要法官平时注重对法律条文的释析,对法意的重拾,对法律体系的熟知,对目的的明晰,对价值的衡量。因此,法官尤须不厌其烦地更新学习,不断探寻法律原则与精神,积淀法学理论素养。
3、法官应精进司法技能。司法是法律的实践,司法技能是法官的基本要领,决定着审判质效的优劣。法官应自觉培养庭审驾驭、调解促成、调判转换、文书制作、释明答疑等技能,让每一个案件成为法院向群众诠释公平、公正的直接途径,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与公信力,不断增进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法官应严守职业道德。司法作风直接关系到实体公平与程序正义,关系到当事人对法院的认同与看法。通过作风建设与廉政教育,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兢兢业业、克己奉公、作风过硬的司法队伍,使法官更真切地体会到手中法槌之重,更切实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主动地树立法院形象与司法权威。
5、法院应积极探索诉讼流程与机制创新。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理念下,大力开展合乎法律的审判模式、诉讼流程与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既要突出人少案多的矛盾下追求纠纷解决的效率,真正实现"便民、利民",又要以维护权益为根本,不失公正;既能做好各项本职工作,又要注重对区域内重点工作的司法支持,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引导规范交易秩序,积极扶持成长型企业,维护稳定金融安全,助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方能回归提升审判质效之原旨。近年来,"诉前鉴定"、"速裁审理"等机制以良好的司法效果与社会积极评价展现出机制创新给质效提升带来的巨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