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正常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其行为没有起码的理智和道德、法律约束,那么,这个人还是社会公众所认同的人吗?如是这样,用百姓的话讲,他与禽兽还有什么差别?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对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羊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1119日上午,20岁的被告人羊某原本因事去自家的车库取车外出,当羊某开启好自家的车库门时,遇到邻居家的女孩小袁也到她家的车库取车,顿时,女孩小袁因自己搽了香水,稍有打扮,使得羊某一时“春意浓浓,魂不附体”,便从自家的车库找来的一把水果刀,执意来到女孩小袁家的车库中,采取持水果刀相威胁的手段,强行亲吻被害人袁某某。后因被害人大声疾呼,被其家人“解救”方才脱身,同时,经其家人报警而案发。

 

被告人羊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羊某承认:“本来是去车库拿车的,后来闻到姑娘身上的香味就突然想起来要同她亲吻的”。

 

法院另查明:1、在本案侦查期间,经被告人羊某的父亲羊某某申请,侦查机关委托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羊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该所出具如下鉴定意见:(1)医学诊断:分裂样人格障碍;(2)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袁某某于201362日对被告人羊某作出书面谅解,同意对羊某不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其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羊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经鉴定,被告人羊某患有分裂样人格障碍;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