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互推抚养责任 法院容情判归其母
作者:郭贾 发布时间:2013-07-05 浏览次数:224
父母离婚相互间推卸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母亲即原告杨某某抚养,由被告刘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日生育一男孩。婚后两人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过离婚,经过审理并综合分析原、被告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因素,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给予原、被告一次修好的机会,盼二人能珍惜夫妻感情,不要意气用事,好好生活。原、被告有过一段缓和期,但现今矛盾再生,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原、被告分居后,小孩随被告的母亲生活,现被告母亲表示自己体弱多病,没有能力帮助被告照顾小孩。同时,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本人亦表示同意。视其夫妻关系现状,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准予原、被告离婚。但是,原、被告双方均表露出不愿抚育小孩,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到小孩尚未年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成长的实际,依法判决小孩由母亲即原告杨某某抚养,由被告刘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作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无法推卸的抚养义务,亦有责任抚养小孩健康快乐的成长。父母离婚,孩子是无辜的,不应把父母的错处转嫁由孩子承担,不该由孩子为父母的错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