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当天手指被截,工伤还是碰瓷?
作者:汪雄 夏凯 发布时间:2013-07-05 浏览次数:267
一个说你请我到你企业上班才受的伤,是工伤,要赔偿,另一个说我企业根本没有招录,你不是我企业的职工,你受伤我们不管。双方这样各执一词,事实真相难以查清。这是近日江阴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中的情形。
招工迷雾
黄某经营着一个小厂,里面的工人基本是都是自己的亲戚。后来企业慢慢发展,需要招录几名车间钻床技工。于是,黄某在镇的招工栏上张贴了招工启事。2012年3月16日上午,来了两个外地的年轻人应聘,其中之一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李军。黄某向法庭回忆当时的情形:经过面试后,觉得这两个年轻人还能担任工作,便想招录。但是由于李军没有携带身份证,看上去年龄很小,怕是童工,于是当场只录用了李军的同伴,让李军回去拿了身份证再来。
但是李军则说:企业当场招录他为车间钻床技工,不然他不可能在厂里上班。
案发现场
法庭上,黄某和李军都确认受伤时间和地点是3月16日当天中午12点,在厂里的钻床车间,但是李军是怎么进入事故发生地点的,双方又是各执一词。黄某说他们完全不知道李军为什么会在车间,因为他们并没有招录李军,也不会允许李军进入生产车间。但是李军说厂门口有传达室,有大爷看门,厂里没有允许,他是进不去的;既然他进去了,就说明厂里是允许的,他是该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受伤隐情
当天中午,第一次出现在该厂钻床车间的李军受伤,导致左手食指被截。事故发生后,黄某直接将李军送到了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对此举,黄某说他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才对李军进行治疗的,而李军则认为,若不是工伤,企业怎么会主动帮我治疗?
双方关于李军的受伤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李军便向工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工伤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认为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很大争议,便中止工伤认定,要求先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无法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李军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在2012年3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调解结案
江阴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虽然是劳动争议纠纷,但最终还是损害赔偿纠纷。而且在庭审中,李军对2012年3月16日的招工行为存在言辞闪烁的地方,同样,企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承办法官把突破口放在赔偿事宜上,经过工作,企业愿意一次性补偿李军4万元,李军予以同意,并且双方一致确认2012年3月16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企业主,目前外来打工人员较多,企业首先应对招录的工人进行慎重审查,如对学历、来历、技术等方面审查;其次在工作车间等工作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摄像头;再次,如果真发生碰瓷的事情,应该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