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爱看热闹,有人这样形容,说是老外听到枪响都趴下了,而国人面前的手榴弹都爆炸了后面的人还往前挤呢!这不,泗洪县一位陈老太太,见到邻居家煤气罐着火也上前去看个究竟,凑个热闹,结果煤气罐爆炸,造成其右桡骨远端骨折、左足皮肤挫裂伤,共支付医药费等6399.65元。泗洪县人民法院73日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吕昌侠赔偿原告陈素美各项损失3741.33元。

 

原告陈素美,64岁,住泗洪县现代名城小区某幢楼一门市,在该楼的北侧,被告吕昌侠住该楼的车库,在该楼的南侧。201342819时许,被告在家使用液化气做饭时,因液化气罐阀门处漏气引起该处着火。随后,被告将液化气罐拖到门口,并拿衣服砸火源,因未砸灭,被告将其儿子喊回来拦住楼两侧的出入口不许人进入。后液化气罐发生爆炸,原告被碎片击伤。原告经泗洪县分金亭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左足皮肤挫裂伤。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6399.65元,原告儿子陈金虎护理。后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泗洪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吕昌侠在使用液化气做饭时,液化气罐已发生漏气现象,由于被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造成液化气罐着火爆炸,被告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住居的门市在楼的北侧,在液化气罐爆炸地点的相反方向,原告被炸伤是其到现场围观所致,原告亦有过错。泗洪法院根据液化气罐着火的原因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认为原、被告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应分别承担50%责任。原告医疗费中的护理费,并非生活护理,被告提出不予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居住在泗洪县某医院对面,住院期间不应发生交通费用,其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6399.65元、护理费813元(10天×8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10天×15/)、营养费120(10天×12/),合计7482.65元,由被告吕昌侠赔偿50%3741.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吕昌侠赔偿原告陈素美各项损失3741.33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使用煤气罐不当引起爆炸造成的人身损害事件,法官在此作如下提示:煤气罐是许多家庭常用的生活用品,但如果忽视了安全问题,很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用户要注意查看气瓶保护罩上的检验日期标志,按期对钢瓶进行安全检测,使用日期超过15年的,弃用;要经常检查煤气罐、煤气灶开关及管线是否有漏气现象,管线一般使用期不要超过3年,不可等到老化漏气再更换;在正常使用煤气罐时,罐体不能靠近热源、明火,不能在阳光下暴晒,气若时不能摇晃、加热,更不能用火烤;居家备有家用灭火器也是必要的。对于本案受害者而言,在发现邻居煤气罐着火,并发出警告不要靠前的情况下,出于好奇,不顾危险去观看,其过错也是明显的。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如果没有能力去消除危险,还是避开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