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注意:今年高温费不能“打折扣”!
作者:范昰彧 发布时间:2013-07-05 浏览次数:604
随着梅雨过去,苏州正式进入炎热的夏季,高温费也成了职工关心的话题。今年与以往不同,高温津贴已正式纳入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将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根据姑苏法院整理案件了解到,高温费的发放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引起重视。
案情回放:返聘人员要不要发高温费?
老陈已经退休了,在家闲着倍觉无聊,便找了一份管理停车场的工作。工资虽然不高,但工作任务也不繁重。唯独收条件限制,只有一个简易的车棚可以挡雨纳凉。冬天还好,可以穿厚衣服批大衣,到了夏天着实受不了。老陈听说今年开始单位必须发高温费了,便去单位领。谁知负责人却说,你是返聘人员,过了退休年纪,不按劳动法签合同,也没有高温费,最终拒绝了老陈。
法官说法:
目前像老陈一样退休后还在发挥“余热”的老人还不少,他们主要是在门卫、保洁、收发室等简单岗位工作。但只要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就受劳动法保护。老陈虽然是返聘人员,同样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高温费也不例外,只要符合发放要求,就必须足额发放。
案情回放:高温费只能和饮料二选一?
小王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分拣货物。因为仓库比较简易,一到夏天,虽然有风扇仍然酷热难当。单位承诺有高温费,但具体多少小王一直没有弄清。“我们工资按绩效发的,每个月都不一样,平时也不记得去拿工资条,他发多少高温费我也不知道。”这一次领工资,小王特意去查了一下,发现高温费只有100元,财务表示剩下的钱在月初发了消暑的饮料,拿了饮料就只有100元高温费了,其他工友也都如此。
法官说法:
在以往,发放高温费作为一个指导性意见,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发饮料等方式抵充。但现在,作为强制要求写进劳动法,高温费就必须足额发放,哪怕发再多饮料,6-9月每个月200元还得照发。
案情回放:试用期有没有高温费?
每年夏天都是恰逢毕业季,有大量的毕业生就业,小李也是其中的一员。他从今年年初开始实习,毕业后正式签订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找到工作本该庆幸,可让小李郁闷的是,人事部领导表示,试用期只有基本工资和绩效,没有福利,也没有高温津贴。而小李的主要工作是室外测绘,整个夏天都要在太阳底下跑,他向同学打听了解,也有不少人和他一样的情况。
法官说法:
很多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维权意识不够,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学校和有关部门理当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权益同样受相关法律保障。小李一直在户外工作,根据规定单位应当发放高温费,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推脱。
案情回放:上夜班有没有高温费?
宋杰是一家民营企业的员工,负责操控机床。因工作性质的原因,宋杰上个月被安排上夜班。在发工资的时候,单位取消了宋杰的高温费,理由是宋杰一个月都上夜班,不属于高温环境。而实际上,车间及其闷热,加上有大量机器,白天和晚上的温度相差无几。
法官说法:
高温费发放的条件只有室内室外、温度高低的限制,对于上班的方式,朝九晚五还是三班倒,是不作为发放标准的。因此,宋杰虽然上夜班,但其工作环境的温度并没有降到33摄氏度以下,所以单位仍然需要发放高温费。
新条例今年首次实施,也有很多用人单位不了解相关规定,或是不够重视,仍旧按照老规矩办事,高温费容易“打折扣”或是干脆没有发。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要主动维权。姑苏法院民四庭法官表示:“如今有法可依,如果不发放的话,可以到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去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