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与亡妻育有两子,即两被告。老房拆迁后,两被告各获得一套房屋的拆迁补偿,但二人因赡养老人问题发生矛盾。原告因此不愿跟随两被告生活,在外租房独居。后因两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泰州高新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针对赡养纠纷类案件不宜强行判决的特性,结合高新区大量房屋拆迁易引发矛盾的现状,依法组织原、被告在庭前进行调解。在了解到本案并非两被告不愿尽赡养义务,而是因其对义务承担不均引发矛盾后,承办法官分别向原告与两被告了解情况,充分听取三方意见,告诫两被告应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劝说其不应过分计较过去付出谁多谁少,应着重考虑老人今后生活,保证其安然颐养天年。在本院做了大量工作后,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尊重原告意愿,由其在外租房居住,由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含租房费用)及适当口粮,将被告二先行替原告支付的房租从中予以扣减。

 

本案成功调解后,原告生活得到妥善安排,两被告之间的赡养义务也得到合理分配,兄弟二人重新握手言和,一场激烈的家庭矛盾得以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