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花季同居生子 琐事分手争夺抚养权
作者:陈勇 吴兰 发布时间:2013-07-05 浏览次数:335
十六周岁在外打工女孩认识与年龄性格相仿的十七周岁男孩,两人偷吃禁果,同居生活,后产下一子,因矛盾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因小孩抚养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女方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正处花季的顾某到大城市打工,认识与其年龄相仿的男孩董某,双方一见钟情,两人便未征得家长同意,偷吃禁果,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家长获知,并默认了两人的关系,并于2010年5月产下一女。但好景不长,小两口因性格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是2012年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因小孩抚养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女孩随其生活。
另悉双方现在仍未达到法宝婚龄,非婚生女孩现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
庭审中,男孩辩称,希望女方考虑小孩,与其重归与好,等到双方达到法定婚龄补办结婚登记,如坚决要求分手,其要求小孩随其生活,因为小孩一直是随其父母生活的,并且其因生理问题可能不再生养小孩。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均未达法定婚龄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非婚生子女董园园目前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由被告抚养为宜。遂作出原被告所生之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贴补小孩生活费3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的判决。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尚未成熟,较之成年人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对将要成为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得到保护,一方面本身应当洁身自好,另一方面其监护人及社会教育机构即学校固守青春期教育工作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