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百姓对房子装修装饰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装饰装修行业收费“水涨船高”。然而,市场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行业管理失范,使得装饰装修活动中陷阱丛生,由此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受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12件,2011年受理19件,同比增加58.3%,而2012年受理32件,增幅达68%201316月,已受理47件。

 

  装修游击队:“你的工程我做主”

 

做装修工程多年的李某并不经营正规的装饰公司,只是带着一支由老乡组成的装修队伍,四处揽活干。由于价格低廉,在当地熟为人知。2011年,胡某打算开一家服装店,想找人装修店面,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胡某和李某以5万元谈妥了价格,胡某对装修谈了一下设想,双方未就装修细节予以确认。

 

李某承接工程后,马上找人过来开始装修。一个月后,工程完工,虽然感到装修结果和预期的有差距,但胡某还是写下了“尚结欠1.9万元装修款”的欠条,并如期开张了店铺。没多久,店铺的墙面就经常出现掉漆、裂缝等问题,胡某发现装修用料都是便宜货,便不想再支付剩余的1.9万元。李某讨要无果后,持欠条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院。

 

审理过程中,李某无法提供书面装修合同,装修过程中也没有制作图纸,更没有签订过预算单和决算单,所持有的证据就只有胡某出具的那张欠条,而胡某拒不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的店面装修工程已结束并交付使用,胡某对于质量问题异议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结欠装修费的欠条证实为胡某所写。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对付款期限也约定不明,胡某应当在工程交付使用时付清装修款。法院支持李某的诉求,依法判决胡某立即支付欠款1.9万元。

 

法官点评:在目前的装饰装修市场中,装修承接方为个体户的居多,大多数无相应的装修资质,专业水准和能力都达不到相关要求。这些个体户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承接装修工程,承接工程时也不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约定,存在质量问题的潜在风险较大;有的装修承接方为外地人组建的无资质装修队伍,有些挂靠在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名下,一旦产生纠纷,责任追究难。

 

草率签合同:“看上去很美”

 

20114月,陈某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新房钥匙,打算精心装饰一番,遂找到A装饰装修公司,提出了大致的要求和预算。装饰公司负责人秦某承诺完全可以实现陈某设想的装修效果,并免费提供设计方案。几日后,设计方案出炉,华丽的效果图立刻俘获了陈某,当即签订了装修合同,对合同的具体细节没有仔细查看,只是明确了工程总预算为11.7万元。

 

几个月后,工程完工,陈某兴致勃勃地到新房去验收,却大失所望。因为和设计效果图相比,装修后的实际效果差强人意。陈某仔细核对了项目明细,发现不少项目没有做,有些原材料也没有按照约定的使用,以后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虽然问题都不严重,但给陈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一怒之下扣下了3.7万元的工程余款,而遭到装饰公司起诉。

 

诉讼中,陈某提供了清单,指出设计方案中的鞋柜艺术玻璃、厨房上柜烤漆门等11项内容都没有做,电视背景墙等处又擅自更换了便宜的原材料,这些都应从预算中扣除。而秦某认为,装修工程已按照合同完工,合同中并没有规定不能改变原材料和造型,应按实际需要操作,细节问题并不影响总体工程。而且一些项目为达到陈某的要求,更换了造价高的原材料,导致预算增加,应相互抵扣。但增加的预算是否经过陈某的同意,秦某却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

 

经过法官协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秦某同意扣除修补质量瑕疵所需的材料和人工费1万余元,装修余款按照2.1万元结算。尽管心中遗憾不少,但陈某只能无奈地接受这个结局。

 

法官点评:很多装修承接方通过朋友、亲戚、以往客户等关系介绍与出资装修者达成施工意向,双方碍于情面,合同签订大多不规范。即便是正规的装修公司,当事人较多侧重于总价款或“一口价”的约定,对验收方式、交付日期以及材料的品牌、规格、单价、等级、数量等很多内容未详细约定,或者合同条款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双方对合同的理解各不相同。加上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增减、项目变化,当事人未及时进行书面确认,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事实查清难。

 

评估费周折:“不是想鉴就鉴”

 

预备给新房装修的蔡某为谨慎起见,找了一家正规的装修公司,仔细研究签订了装修合同,对于卧室地板、墙纸、淋浴设施、卫生洁具、推拉门等不甚放心的设施和材料,都亲自购买,其余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约定工程完工后根据结算单支付费用。

 

工程结算单出来后,蔡某却发现超出预期的费用5万多元,遂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只支付了自己估算的8万元装修费用。而装修公司认为,结算单上每一项花费计算得很清楚,蔡某明摆着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余款5.6万元。

 

但装修公司作为证据提供的结算单上没有蔡某的签字,蔡某在庭审中也不认可该结算数额。法官要求装修公司提供装修工程的范围、各种原材料数量、价格、人工费用等相应证据来证明实际工作量和相应的装修价值,公司却无法提供。蔡某认为结算单上的项目有些没有施工,并且存在用“实木复合门”替代“实木门”等偷换概念的做法,这些都使得结算单看起来并不可信。

 

双方在工程的总造价上争执不下,最后装修公司提出对工程进行评估,蔡某也同意用评估结果作为证据。但几日后,蔡某反悔了,原因是听说评估过程复杂且漫长,评估费用也不低,而自己也不想再在装修问题上花费更多的精力,提出与装修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最终装修公司撤回了起诉。

 

法官点评:由于装饰装修工程涉及专业领域,一旦产生质量或者工程款纠纷,大多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或工程价格评估,评估程序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由于装修材料质量不一,同类材料因材质不同价格也能相差较大,甚至是同一规格、材质的材料,由于市场因素也会产生波动,致使难以确立一个双方均认可的价格标准。为减轻诉累,当事人更倾向于尽快调解结案,不愿轻易启动评估程序。基于这种心理,可能导致消费者在纠纷中处于劣势,装修公司的质量问题、偷工减料行为也可能被弱化,而在以后承接的工程中再次出现这类问题。

 

【连线法官】

 

质量争议确定难  签订合同须谨慎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大多数选择没有资质的装修工程队的消费者是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因为很多正规装修公司承接业务后,也是分包给各装修队,这些装修队并不受公司直接管理,有些打着装修公司名义的也只是挂靠关系。在利润分配中,装修公司占了大头,装修工程队利润甚少,装修质量自然无法保障。为了图便宜的消费者,以为跳过了装修公司的中间环节可以省去不少费用,殊不知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因装修质量引发的纠纷最多。这些质量异议,有些是施工环节问题造成的,有些是装潢材料问题造成的,有些质量问题具有隐蔽性,工程验收时不易被发现。消费者往往忽视装潢后验收,一旦入住后再对装潢质量提出异议,对于是使用原因还是装潢原因,难以查明,增加了纠纷化解的难度。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时应增强证据意识、维权意识,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项目、工艺做法、材料说明、供应方式、付款方式、工程质量以及维修、保修等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难免会因各种因素对装饰工程内容、项目等进行变更,此时就应该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用书面形式将变更的情况确定下来;同时,因家装市场中“挂靠”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在支付工程款时应认清付款对象,并要求出具有效收款凭证,避免因付款不当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