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提倡法治的今天,司法活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新闻媒体对其表现出了相当浓厚的兴趣,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之于法治民主与文明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两者之间的价值平衡、制度配设以及本质和行为方式的差异,又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处理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从而构建司法和传媒之间的和谐关系。

 

【关键词】 舆论监督;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现如今媒体在司法活动进行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当代中国,媒体与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一般情况下二者相安无事,但是当法院审理的案件乃至法院自身成为新闻报道或者评论所关注的对象,尤其是当媒体操持着批评话语权时,媒体与法院之间往往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紧张关系。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自由的价值,同时又能在媒体报道之中实现公正的判决结果,这是法官、传媒、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

 

一、       媒体审判、司法独立的内涵及特征

 

新闻媒体的铺天盖地,无处不在,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它作为党和政府重要的宣传舆论工具,能够让我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现代化建设的成就等。同时又因是党和政府宣传工具而具有了很大的权威性和可信性,新闻媒体的报道常常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当媒体之间的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当传媒业没有建立足够的行业规范和法律规范,传媒的监督功能极易被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媒体审判”也就应运而生。魏永征先生将“媒体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合理的媒体监督充分体现了一个社会的言论自由,但是,媒体基于新闻自由的原则,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法律所允许的界限,使不应公开的信息公之于众,从而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造成伤害,这就违背了媒体监督促进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初衷。

 

现行《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世界通行的法律层面看,司法独立一般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1)司法独立首先意味着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独立地位。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居于不依赖也不受其他权利干预的独立地位。(2)法院独立。法院独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法院独立意味着法院作为审判组织不受任何外部权势和压力的干涉何影响;另一方面,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也应当保持独立,不同层级法院组织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仅仅是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3)法官独立。法官履行职务事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不必顾及事实和法律之外的各种关系,在其秉持理性形成内心决断后做出裁判。

 

二、媒体监督保障司法独立

 

建国以来,从共同纲领到以后的各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中。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新闻自由这项民主原则,公民可以了解司法程序,知悉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在成文法国家了解法院及其法官是如何按照成文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行为的,同时更能对这些具体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说,在新闻自由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中,由于新闻自由的存在,从而揭开了司法审判的神秘面纱,为公众知悉审判活动提供了舆论平台,也使审判活动暴露在舆论监督的阳光下,在近现代促进了法治的进步和发展。这是新闻自由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积极价值所在。

 

另外,从我国司法领域的现状来说,司法独立仅仅存在于法院独立的层面,法官独立并未真正实现,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往往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许多不公正的审判并不只是由于法官专业知识的欠缺或者自身偏好造成的,他们的审判工作往往受到行政机关或者个别领导人的干涉。特别是目前中国法院在人事管理上、在经费上以及机构产生上都处于从属地位,就必然使得法院常常要以其他强势机关的价值取向为自己的追求方向。此时,通过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将法官的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公布于众,对干预司法审判的行为进行曝光,这对于实现司法独立意义重大。

 

因此,公正的司法应当欢迎新闻媒体公正的报道和评论,因为“公正的意见是不会损害公正的审讯的”。新闻媒体公正的报道对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2002年,广东省四会县法院法官莫兆军案件,虽然公安机关最后证实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可在案件最初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那么在被告不能提出反证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的前提下,莫兆军的判案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完全符合司法程序公正的理念。但是,由于两个生命的死亡,由于新闻传媒大肆渲染的报道,人们表现除了极大的不满,从感性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认为这二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审判,舆论的压力使得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莫兆军被控涉嫌玩忽职守。这就是因为一些传媒在报道案件的审判时以裁判者自居,而非以中立的旁观者和独立的报道者进行报道。

 

上述案例让我们看到:“媒体审判”不仅极易侵犯案件双方当事人的隐私,最重要的是会煽动“民意”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莫兆军一案中如果没有媒体对自杀者“冤屈”的渲染以及对审判者“草菅人命”的论断,自然不会引起人民群众极大的不满,从而造成“民意”战胜法律的不公正结果。众所周知,新闻媒体享有宪法所赋予的自由权,权利设置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当然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此来保障司法的公正,但是当监督权的行使是没有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时,沦为一种不合理的干预时,便容易带来更大的不公正。

 

 

四、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

 

1.新闻媒体提高自身素质

 

首先,舆论监督要以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的为宗旨,应当在充分尊重审判活动的基础上进行采访和报道,既不能影响、干扰审判,也不能对案件作倾向性报道,始终做到慎重和严谨。

 

其次,新闻媒体要明确无罪推定原则,要明白是法官审理案件,记者并非裁决者。对于刑事案件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只能对案件和审理过程进行如实描述,不在报道中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对于民事案件,也不能先于法院的判决在报道中对案件的结果作出推测或者评论。

 

再次,必须坚持合法程序。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杜绝审前报道以及对审判过程的报道。对于终审后的报道未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不得使用真实姓名和正面图像,必要时作技术处理。

 

2.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须加强自律

 

“媒体审判”之所以能够产生,一方面由于新闻媒体缺乏维护司法独立的意识以及对利益的一味追求,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司法腐败的存在,导致了传媒乃至人民大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因此,洁身自好对于法官来说极其重要,只有法官严格要求自己,怀着公正公平的法律信仰去审理案件才能够避免新闻媒体的炒作和编造,才能够有效地抵御社会和公众的胡乱猜测和评论。每一个法官都应该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过程不畏强权,不徇私情,不偏不倚,坚决做到公正审判。

 

3.法院应完善与传媒的沟通

 

作为法院,应当通过正确的渠道来解释、说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此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接受舆论和民意的监督。2009511日,人民法院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法院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大力宣传广大法院干警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感人事迹,及时应对负面舆论炒作”。

 

 4.完善新闻监督规范,采取必要限制

 

新闻媒体的监督在西方社会中被称作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外的“第四种权力”。我国媒体的监督虽然没有西方社会中影响大,但在现实社会中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方面作用越来越大。既然是权利就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否则只能形成新的不公正。为防止新闻自由在实现价值追求与实现时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就必须对新闻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司法公正的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董茂云、潘伟杰、谢佑平、侯健:《宪政视野下的司法公正》,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肖华东:《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法理学思考——从权利与权力的视角出发》,《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4]宋双等:《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协调》,《长白学刊》2005年第1期。

 

[5]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