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于申请人和法院执行人员“躲猫猫”长达四年之久后,被执行人孔某最终迫于法律的威严,一次性缴纳了全部赔偿金,被依法取保侯审。

 

被执行人孔某在2009123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将申请人叶某撞伤,法院于同年1123日判决孔某赔偿叶某各项损失108106.94元。判决生效后,孔某未按期履行,法院又于201052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其家人以外出打工不知下落为由,对抗执行,致使该案一直没有进展。但承办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案件的跟踪执行,通过各种渠道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近日,有人举报孔某可能在常州打工,法官立即通过公安机关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常州某派出所办了暂住证,暂住期间为一年。法管联系了当地派出所,一起前往被执行人住处查看,发现被执行人不在家,其母亲一人在家带孩子上学。经过仔细的搜查,法官发现水电费发票均是被执行人的名字,种种迹象表明被执行人应是长期住在该处,且该房产可能就是被执行人的,并不是暂住那么简单的事。承办法官又来到常州市房管部门调阅该房档案,查明此处房产已由被执行人去年8月份花三十多万元购买。至此,承办人认为孔某完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被执行人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连本带息赔偿了125000元。至此,这起长达四年的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判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规避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避执行行为将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承担加倍罚息或迟延履行金、被强制进行审计、被限制出境、被限制高消费、被纳入赖账“黑名单”在公众媒体公布、被依法适用强制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