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错误电话 诱发男女重婚获刑
作者:徐旭东 杨婷 发布时间:2013-07-04 浏览次数:279
被告人安某因一通错误电话而结识被告人沈某,后安某在未与其夫梁某解除婚姻关系前,又与沈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近期,检察机关将安某、沈某告上法庭,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对安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安某系云南镇雄县人,19岁时被人贩子带到江苏省姜堰市。人贩子为安某制造名为吴道味的假身份证,使得当时未达法定婚龄的安某顺利与梁某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个男孩。本来共同生活了十几年还算和睦的家庭,因作为包工头的梁某赚钱不多且喜欢喝酒,喝酒后又经常打骂安某,于是家庭矛盾越来越严重。
2011年8月,安某给朋友打电话却错打到了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沈某的手机上。年近30岁却一直单身的沈某听到是个女人的声音,两人就开始聊了起来。在保持了三五天的通话后,两人开始经常性的见面接触,并逐渐对对方产生好感。后来,安某亦将其使用假姓名和梁某领了结婚证并有一个孩子的事实告知了沈某。
对梁某的不满意,加上与沈某的相识,使得安某最终提出了与梁某离婚,但并没有得到梁某的同意。于是安某于2011年年底离家出走到沈某家,两人都认为安某用假身份证与梁某领取的结婚证是假的,于是又于2011年11月23日与沈某领取结婚证,并生了一个女儿。
2013年,安某因思儿心切,私底下偷偷带儿子到她与沈某的家中玩耍,儿子回去后将事情全盘告知了梁某。梁某得知后,将安某和沈某一起控诉到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安、沈两人确已构成重婚罪,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使用假身份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属于无效或可撒消婚姻,但其在被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前仍有法律效力。安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沈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鉴于二被告到案后有坦白认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