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工地作业时被轿车撞倒,当场死亡,黄某的妻子和孩子将被告诉至法院,在调解过程中,黄某的母亲来到法院,要求作为原告分配死亡赔偿金,难道是因为黄某死亡引发了婆媳间的赔偿金争夺战?近日,泗阳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丈夫死亡妻子求偿

 

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黄某在工地上干活,张某驾驶轿车在经过工地时没减速,撞倒了道路前方推手推车的黄某,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黄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黄某的丧葬事宜料理完之后,黄某妻子及两个不满十岁的孩子请人代写了诉状, 627日,三人作为原告,将张某及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诉至泗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因黄某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生母出现瞬间凌乱

 

案件调解过程中,一个自称黄某母亲的人出现在法庭,要求作为黄某死亡赔偿案件的原告参加诉讼,并分得自己儿子死亡的赔偿金。承办法官不免疑惑,既然黄某有生母,黄某妻子等起诉时为何不告知黄某母亲并将其列为原告共同诉讼?

 

经过询问谈话,法官才了解到,这位女士真是黄某的亲生母亲。黄某出生于70年代,因家庭贫困,亲生父母无力抚养,在黄某2岁时,决定将他送养。当时,一对好心夫妇在办理收养手续后收养了黄某。至黄某成年后,养父母为了能够继续收养其他小孩,与黄某解除了收养关系。虽与养父母解除收养,消除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但黄某感念养父母的养育之恩,一直住在养父母所在居委会,赡养照顾着养父母直至养父母去世。

 

黄某的生母余某认为:自己当初将黄某也抚养到两岁,是有亲情付出的,黄某后来也和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那黄某的父母就只有自己和丈夫了,丈夫已经去世,自己作为母亲请求赔偿是应该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送养已久覆水难收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余某虽为黄某亲生母亲,然在黄某被送给他人收养后,余某与黄某之间的母子关系即不存在法律上的效力,仅为生物上的血缘联系。即使黄某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不代表余某自然恢复与黄某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余某与黄某生物状态下的母子关系,不能使得余某在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获得赔偿权利主体的资格。因此,哪怕余某确系死者黄某的亲生母亲,其要求成为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并分得赔偿金的主张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案件其它赔偿审理还在进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