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受伤 法院调解促进和谐
作者:朱子晔 发布时间:2013-07-04 浏览次数:236
近日,句容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地面施工致人受害纠纷。
句容市宝华镇某桥段系乡村道路,宝华镇政府系该道路的管养单位,由于桥梁受损严重,某路桥工程公司自2012年3月起对该桥段进行施工建设。2012年4月,原告宋某骑自行车行至该桥段施工路段左转弯时不慎跌入桥下,致其受伤。2012年6月7日经句容交警队认定: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不服,提起复核申请,后经句容交警队重新认定:宋某仍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2年11月15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因摔伤致脾切除,已构成八级伤残,其休息期限为180日,营养期限为90日,护理期限为150日。现原告宋某认为该起事故并不是交通事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路桥公司、宝华镇政府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7072.14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发言。原告认为,本起事故的侵权责任应当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在道路上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被告路桥公司认为,在施工阶段已在施工区域放置有禁止通行的告示,也搭建了临时便桥通行,导致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是原告宋某为了一时的便利,心存侥幸,忽视危险的存在。宝华镇政府认为,该起事故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原告为图便利对自己的安全存侥幸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路桥公司已经设置了禁止通行的警告标志和搭建便桥,宝华镇政府作为桥梁的管理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最终陷入僵局。
庭审结束后,为了彻底解决三方矛盾,承办法官多次组织三方进行调解,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讲法律、摆事实下,三方终于认识到自己均有一定的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于七日内各赔偿原告50000元,至此,该起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