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时遇上假保单。

 

201010月份,射阳姜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县境内省道22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0KM+4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发生相撞,造成事故,致顾某受伤。顾某受伤后被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顾某起诉到射阳法院要求姜某及保险公司作出12万元的赔偿。

 

2011721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被告姜某的保单是假的,其并未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法庭遂要求其在庭后7日内提交真实印章进行比对,但保险公司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印章样本与保单上的章印进行比对。201181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顾某各项损失计12万元。

 

保险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公司印章等相关证据证明保单真伪,二审法院认为,该涉案“交强险”保单真伪性事实未查清,遂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发回重审后,经向江苏保监局查询,涉案的保单系伪造。法庭在对该案进行调查时,姜某称其也不知道购买的是假保单,而且车辆已经在公安部门进行了车辆登记,买保单和上牌照都是买车的时候由卖摩托车的李某一手包办的。现在自己也没有经济实力赔偿原告。

 

目前很多摩托车的交强险都是由外省的保险公司承保的,这些外省的保险公司在接受法庭调查时,往往消极应对。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就是此例,在一审庭审调查时不引起重视,不配合法庭查清事实,收到判决书后再上诉,即拖延了案件的审结时间,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假保单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车主的合法权益,一旦出险将无法获得理赔。建议车主在投保交强险后,拨打保险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服电话,通过登录保险公司网站查询保单号等信息核对保单真伪,如果发现假保单,因立即向保险机构、省保险行业协议进行举报,同时还应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