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海陵法院行政审判推行庭前证据交换
作者:左巧兰 发布时间:2013-07-04 浏览次数:508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日前,海陵法院行政庭对一起税务行政处理案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双方将自己持有的证据逐一向对方出示,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是海陵法院推行行政审判庭前证据交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新举措。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对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诉讼庭前组织双方交换已经持有的用来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从而固定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及不争事实。
庭前证据交换,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审查判断和排除与本案不具关联性的证据,强化庭审功能,让双方当事人互相了解彼此之间的争议焦点及开庭时准备施展的各种防御功击手段,为法官在庭审中有效实施诉讼指挥权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对无异议的证据,只需要在庭审中作简要归纳,说明证明对象便可,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从而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的预期,使庭审有重点、有秩序进行,使案件快审快结。此外,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对增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案的信任度,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均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