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促使案件执行。214日,大丰法院与当地公安机关配合,通过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措施,顺利执结一起债务纠纷案。

 

夏某与王某买卖黄沙债务纠纷一案,2010310日经法判决,该案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夏某欠款415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某以种种理由躲避执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前不久,被执行人准备出国打工,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执行人员得知这一信息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和《关于公安机关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立即赶往市公安局,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要求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公安机关依法停止办理了被执行人王某的相关出境手续。在威严的法律面前,被执行人王某主动来到法院与执行人员联系,表示立即偿还申请人欠款,用自己的旧轿车折抵部分款项,其余部分现金支付,该案得到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