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环境审判组织创新研究
作者:张苏飞 发布时间:2013-07-03 浏览次数:936
论文提要:由于环境纠纷的复杂性以及环境法与传统法律理念的差异性,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时遇到了法律和技术上的巨大困难, 造成了传统司法机制在环境救济中的不足,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因此设置专门的环境审判庭、提升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已成为现实需要。本文在论述我国设置环境审判庭的现实意义和分析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设置环境审判庭的若干制度构想,并就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指出,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已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我国每年环境侵权案件多达十多万件,但由于环境纠纷的复杂性和环境法与传统法律理念的差异性,造成目前环境司法救济存在着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判决难等问题,使得环境案件久拖不决,从而使得对环境权和环境利益的司法保护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使命,所以有必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司法体制,而专门的环境审判组织是公正高效环境司法的载体和先导,故本文主张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设置环境审判庭,以优化我国环境审判资源配置,提升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设置环境审判庭的现实意义
(一)是环境司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回应,反应出国家对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利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党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将生态文明作为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保护环境尽管有行政、经济、科技、法律等手段,但是法律手段是最直接和终局性的。作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妥善处理环境侵权案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面对目前环境侵权案件增多,环境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判决难,对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利益保护不够充分的问题,及时改革现有的环境审判组织,设置专门的环境审判庭,可以强化环境审判职能,遏制环境侵权,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纠正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极大地提高我国对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利益的司法保护水平。
(二)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增强环境司法的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各级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环境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通常是地方纳税大户的企业或个人,出于地方经济和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往往对环境司法横加干涉,不允许法院受理环境诉讼,或者受理以后不允许公正判决。同时由于环境污染具有跨区域性、长期性、累积性、复合性的特点,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污染源引起的环境诉讼往往审理尺度不一,处理结果也不近一致,使得人们对环境司法的威信产生怀疑。改革现有的环境审判组织,设置专门的环境审判庭,通过指定管辖方式,统一司法管辖权,形成环境案件专属管辖的格局,有利于法院排除地方保护,独立审判,也有利于统一不同行政区域间审理环境案件的司法尺度,提高环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增强环境司法的公信力。在此过程中,可以加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在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也保护了生态,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有利于发挥环境司法的宣示、教育和引导作用,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方略,三十年的环保宣传教育和普法宣传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公众对我国的环境司法还不甚了解。以改革现有的环境审判组织,设置专门的环境审判庭为契机,借助由专门法院统一审理环境案件的集中效应,可以产生较大的公众影响力。环境审判庭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审判、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普及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三、设置环境审判庭的可行性分析
(一)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除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之外,可以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上述规定,为各级法院设置环境审判庭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截至2002年6月,国家制定和完善了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以及九部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五部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另外还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法规和规章,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法学研究和争论,过去一直被纳入经济法或行政法体系的环境法,已被公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拥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既然环境法已形成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审判庭拥有独立适用的法律规范,那么与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自成体系后在各级法院成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一样,也有必要在法院内部设置环境审判庭。
(三)国外环境法庭(法院)的成功模式为我国设置环境审判庭提供了借鉴经验。成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强化环境保护所采取的一个通行做法。环境法庭的设立的先驱者是1980年作为一揽子复杂环境立法的中心而建立起来的新南威尔士土地与环境法院(Land and Environment Court),它的主要目的是给普通公众一个参与环境许可的权利。该法院具有与州最高法院具有同等的诉权效力,同时根据超过20部不同的环境法律对已经形成的环境争端裁决具有排外管辖权。土地和环境法院的级别与新南威尔士州最高院等同,其管辖权非常广泛,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土地评估、环境保护及规划等诸多方面,法院既可以对上述领域的民事争议作出处理,也可以对相关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另外还可以接受环境保护机构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者的控诉。土地与环境法院很快取得了成功。 瑞典1998年颁布了瑞典环境法典,规定了八种可以在环境法庭起诉的案件以及在环境法庭的诉讼程序。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有效的保障了环境诉讼的成功解决。南非政府日前正式推出第一家环境法庭,以支持政府制止捕捞珍稀鲍鱼、保证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行动。南非环境法庭设在西开普省的赫尔曼努斯市,它虽然为地区级法庭,却拥有较大的裁决权。2000年孟加拉国颁布了《环境法院法》,法案规定设立环境法院和附带环境问题是适宜性和必要的,以便为法院审判环境污染案件和其他有关环境纠纷提供保障。该法就环境法庭的权利、管辖范围以及程序性权利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美国城市孟菲斯城市100多年来,试图运用环境法典和法院的处罚去阻止环境恶化。但不幸的是,法院并没有能很好的做到这一点。因为法官并没有对于此类案件进行连贯性审理,导致诉讼延期。为解决这个问题,该市便在全国范围内寻找一种成功的模式以解决这个问题,最终他们以印第安纳波利斯环境法庭为模式建立了孟菲斯环境法庭。"专门法庭的建立使得法官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研究环境法典,以针对不同的环境诉讼,做出恰当的判决";"当事人也不用再等待很长的时间,因为如此这般,案件很快就能进入到诉讼程序"。
(四)国内部分地方法院的尝试以及我国先行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经验为设置环境审判庭的奠定了实践基础。2004年大连市沙河口区环保巡回法庭在区环保局正式成立,其主要针对的只是环境行政执法问题。但是巡回法庭的设立减少了环保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的中间环节,大大提高办案效率,规范环境执法工作,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权威。2008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环保局与区法院协作,成立建邺区法院环保巡回法庭。环保巡回法庭主要是依法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审查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各类涉及环境保护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各类涉及环境保护的具体行政行为;开展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化解、组织协调具体环境保护行政争议。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批准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成立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专门审理环违法案件。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成立后,将统一审理和执行涉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民事、行政案件及相关案件。清镇市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的成立无论对于环境纠纷的解决还是对法院审判庭制度的建设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贵州省高级人法院院长张林春认为,环保法庭拥有跨地域的审判权限和执行力,有利于司法机关突破地方保护主义,保护水资源,解决以往环保违法案件处罚不力的问题。2008年5月6日无锡市中院得到了江苏省高院的正式批复,正式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该庭成为了与刑事、民事、行政等专门审判庭并列的内设机构,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模式。环保审判庭将承担辖区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保公益诉讼等涉及环保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案件生效后的相关执行工作,以及法制宣传、提出环保整改司法建议等职能。环保审判庭首次明确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 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以及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首次明确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凡是无锡市中院辖区内环保自然生态规划区域发生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居民居住社区范围内影响生活环境质量的公益诉讼,沿太湖水域、长江水域、古运河水域环境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区环境保护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
环境审判庭与知识产权审判庭拥有很多共性,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学科交叉性,都对审判法官有复合型知识与经验的要求,都是为适应我国新的经济社会形势设立的。从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庭开始,至今全国很多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案件比较集中的部分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培养了一批高学历、高素质,有专业特长和丰富审判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队伍。知识产权审判庭取得的成功经验无疑是环境审判庭设置过程中值得借鉴的。
四、设置环境审判庭的构想
(一)环境审判庭的职能定位。涉及到环境保护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进行审判,难免出现不同的法官就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同的法律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因此为了更妥善地处理环境民事案件、环境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在管辖和程序衔接上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在适应法律上的相对统一性,我们主张将环境审判庭的职能定位于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负责环境民事案件、环境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的专门法庭。
(二)环境审判庭的组织体系。考虑到环境案件相对于传统案件数量不多,但对承办法官有法律和环保知识双重要求,而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困难,同时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引发的环境案件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我们主张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同时设立环境审判庭,在环境案件比较集中的地区的部分基层法院也可以设立。关于设置进程,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先进行设立环境审判庭的调研,可以先在条件较好的部分省市法院进行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再自上而下进行推广。譬如贵州省贵阳市及其下辖的清镇市、江苏省无锡市都是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环境("两湖一库"和太湖)的保护成立环境审判庭的。
(三)环境审判庭的人员组成。新的审判庭的出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审判人员的组成。特别是环境纠纷存在着行政、民事、刑事三类性质的案件,审判人员的素质的高低是其设立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考虑到环境纠纷的技术性要求,尤其是对环境侵权结果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让具备环境科学专业人士参加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一种很好的选择。法官与环境专业人士结合等一系列制度的设置大大提高了环境诉讼案件解决的效率和科学性、合理性,使有关环境案件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我们主张,一抽调民庭、刑庭、行政庭中既往负责环境案件审理和具有环境科学或理工科背景的法官进行环境法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成为环境审判庭的审判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资源;二吸收专业人才,招考具有专业知识、专业经验的人士,尤其是研究生进入法官队伍,以充实审判力量;三是对于复杂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邀请环境科学专业人士,比如环保局工作人员、大学环境教授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庭审。
(四)出台关于环境诉讼的司法解释,加强案例指导。迄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涉及环境审判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以及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三种诉讼类型的司法解释。如1992年7月14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2003年8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该司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进行 了专门规定,确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15个罪名,5同时,还确定了"走私废物罪"等16项罪名。在环境审判庭设立以后,面对各环境审判庭受案范围、证据规则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环境案件受案范围、环境审判事实认定规则、法律适用规则、证据规则、专门的环境诉讼程序、环境案件执行程序等的司法解释。同时有必要及时总结司法经验,公布典型案例,对各级法院的环境审判给予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针全国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方面经验不足、法适用不尽一致的情况,及时总结审判中的问题与成绩,将一些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公报》予以公布,以案例形式指导全国法院环境审判庭的审判工作。
五、配套制度的跟进
(一)加快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据报道无锡市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两个月来,受理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数是"零"。从表面看,原因是公民的公益诉讼观念薄弱。然而深究下去,却是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空白。事实上,我国学者经过多年的探讨,已经充分论证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上,立法尚存空白,至今还有较多的争议,谁有起诉资格,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使得环境审判庭面临尴尬境地。只有通过立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诉讼主体的扩大化,才能使我国的环境审判庭有较为充分的用武之地。
(二)组建环境损失评估鉴定机构。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在审理一起环境民事诉讼时,当事人申请对遭受烟尘污染的果树死亡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 由于目前贵州没有环境损失评估鉴定机构,评估无法进行,法院只得邀请当地环保局、林业局、招商局相关人员参与调解,多次轮流做当事人调解工作,最终以调解结案。 由此可见,环境损失评估鉴定机构的缺失使得环境审判庭的办案工作十分被动,亟需有关部门组建环境损失评估鉴定机构。
除此之外,根据环境案件的特点,为保证环境审判庭的有效运作,仍需配套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生态环保法律援助专项基金7,支持 环境污染受害者积极拿起诉讼的武器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组建环境公益律师事务所,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专业且低廉或免费的诉讼代理及咨询服务;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对质,以使法官能够更准确地认定事实。
结束语
应当说,环境审判庭的设置是我国环境司法体制的一次伟大创新,开创了我国环境诉讼的新局面,对于提升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但是环境审判庭的设置及健康运作仍然存在立法制度空白、资金人员缺口、配套制度缺位等诸多困难,有待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
注释:
1、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33页。
2、董燕:《从澳大利亚土地环境法院看我国环境司法的创新》,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李云超、金晶:《环保法庭助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载于《人民法院报》,2008年1月9日第8版。
4、丁国峰:《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在无锡成立》,载于《法治日报》,2008年5月7日第5版。
5、吕忠梅:《论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4期。
6、阎志江:《贵州尚无环污损失评估机构,法院审案遇难题》,载于《法治日报》2008年2月24日第5版。
7 、王斗斗:《我国首次建立生态环保法律援助专项基金》,载于《法治日报》,2008年1月21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