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否以精神障碍和显失公平主张无效?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07-03 浏览次数:797
2008年5月23日,原告林某(男)与被告魏某(女)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双方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部分约定为:1、婚前财产属于女方的可直接领走;2、美家臣店由女方经营,女方付款给男方9万元,一个月内首付5万元,余款半年内付清。同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欠项链、戒指各一枚,于8月23日归还。原告称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立即支付原告5万元及利息,并归还原告项链、戒指各一枚。
庭审时,被告魏某辩称:1、由于原告曾于2007年住院治疗癫痫病,导致性格偏执,行为异常,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2、被告根据协议书约定领取自身衣物时遭原告拒绝,原告因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被告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要求;3、签订离婚协议时,美家臣店实际价值降低,按原投资分割已显失公平,请求重新分割美家臣店;4、项链和戒指属于被告个人所有,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意志障碍而导致协议无效;2、离婚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显失公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所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及其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1、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因患有癫痫病而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观点,法院认为,原告一年前曾患病住院,但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发作癫痫病,由其草拟的协议书内容完整、思路清晰,没有意志障碍,说明当时原告精神健康,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故对被告据此主张协议无效的观点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主张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观点,法院认为,显失公平须是权利义务严重不对待,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看,尚未发现严重背离公平原则之处,因此,对被告据此提出的重新分割财产之主张不予支持。
3、被告认为其拒绝给付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因为,原、被告的权利义务不存在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如被告认为原告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可行使物权救济。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魏某应按协议书及欠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原告林某5万元及其利息,返还原告林某项链、戒指各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