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荷载32吨上了农四路 老司机驾车压断桥梁
作者:钱军 毛中海 发布时间:2013-07-03 浏览次数:634
一个农村四级公路限定10吨荷载标准通行,设置了限宽水泥墩(一侧毁损),一老司机不顾限行标志,盲目驾驶总重达42吨的货车通行,压断公路上的桥梁引发事故。在交警部门未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情况下,法官依据侵权责任法断案。7月2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吕某赔偿原告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政府36456元。
超荷载压断农村公路桥
吕某系与海安县相邻的东台市人,作为中年男人驾驶货车多年,是一名老驾驶员。当然,老驾驶员也存在盲目凭经验和侥幸心理办事的时候,以致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
2011年11月12日,吕某驾驶自重12吨重型普通货车,装载32吨化肥,行驶至海安县白甸镇一东西向农村公路。11时50分左右,吕某驾驶该货车到达白甸镇傅舍村二组地段时,发现一简易公路桥,离桥不远处路南侧立有一限宽水泥墩,但路北侧的限宽水泥墩已毁损,不足以阻拦该货车通行。根据长期驾驶经验,吕某明白桥前限宽水泥墩的作用,考虑到既往超载时在乡村公路桥上行驶并未出事,改为驳载还要增加费用,尽管稍微犹豫了一下,吕某还是心存侥幸地驾车冲上桥去。
然而,不幸的一幕还是发生了。货车冲上桥面时,吕某身子一斜,手握方向盘有些吃力,车下传来巨响,他意识到出了事故。事实上,因车载重量严重超出公路桥承受能力,已将桥梁压断,事故致重型普通货车、桥梁损坏。万幸的是,桥中断受伤后明显坍塌但未坠入河中,货车受损后还勉强过桥而去。吕某过桥卸货后,又驾驶自重12吨的空车从已压断的桥梁驶过。
交警部门认为无法定责
桥中断坍塌后,周围群众纷纷前来围观,有群众看到吕某从桥上通过情形。不久,看到吕某所驾受损货车从桥上折返,纷纷指认并阻拦货车离开。接到报警电话后,交警部门迅速赶赴现场。不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吕某压断桥梁的事实,但无法认定当事方的责任。
2011年11月18日,根据吕某申请,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海安县白甸镇傅舍村二组T6桥损失为54080元。2012年4月,白甸镇政府通过招投标将损坏的桥梁重建,实际重建费用124488元。因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引发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确认,损坏的桥梁位于从海瓦公路转弯进入傅舍村二组的农村四级公路上;海瓦公路转弯口没有设立限载告示牌;进入农四路段约15米,路南侧立有一限宽水泥墩,高80厘米;路北侧的限宽水泥墩已被连根毁损,仅留有水泥墩的根部痕迹;路南水泥墩与路北水泥墩根部痕迹之间的距离为2.3米;农四路为水泥路面,宽度3.5米。
调查走访及查阅资料获悉,我国道路等级定义及划分标准是根据交通量、公路使用任务和性质,将公路分为五个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四级公路为沟通县或镇、乡、村的支线公路,能适应平均日交通量200辆以下的公路。本案的农四路系白甸镇瓦甸村沟通组与组之间的水泥路面,由原先的泥土路改造而成。根据该水泥路的路面情况,应限定通行车辆的荷载。海安县人民政府2005年5月出台的《海安县农村四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对农村四级公路具体载荷限重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本规定限重标准是指货物质量总重+车辆自重;(二)禁止车厢后轮为双轴以上的货车或拖挂车驶入;(三)路面宽度5m-6m,厚度达到18cm的道路,且桥梁已改造为公路等级的,可按15吨荷载标准通行;路面跨度3.5m-4.0m,厚度达到16cm的道路,可按10吨荷载标准通行;……”。
庭审辨认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白甸镇政府诉称:2011年11月12日11时50分左右,被告吕某不顾限宽水泥墩标志,驾驶超越荷载重量的重型货车行驶于农村四级公路上,导致我镇傅舍村二组地段的公路桥梁压断,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证明。经过评估确认修复该桥梁的费用为5408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吕某赔偿损失54080元。
被告吕某辩称,发生事故致桥梁压断是事实,但原告白甸镇政府在道路上没有设立禁行标志,我的车子从桥上过去以后,桥是自然塌陷的,不是我驾车去撞的;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亦认为无法认定当事方的责任,故而我对本起事故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依据侵权法定纷止争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白甸镇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四级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负责因违章、违规而导致四级公路损坏的索赔工作,该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本起事故中损坏的桥梁属于农村四级公路桥梁,白甸镇政府作为本区域内该级别公路的建设和管理者,依法有权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相关桥梁损坏提起诉讼,故而白甸镇政府的原告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本案的农四路系白甸镇瓦甸村沟通组与组之间的水泥路面,由原先的泥土路改造而成,依照相关规定该水泥路面可限定通行车辆的荷载。根据海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海安县农村四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该农四路可按10吨荷载标准通行。现吕某所驾货车货物质量总重+车辆自重达42吨,严重超载农四路所能承受的荷载。尽管作为农四路管理者的白甸镇政府没有在公路转弯口设立限行标示牌,但在进入路段的路口设置的限宽墩是很明显的限行标志。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多年的驾驶员吕某,显然应该知道全重达42吨的货车不能在农村四级公路上行驶的常识,在看到公路入口处左侧立有限宽墩的情况下仍然将重型货车驶入,导致公路桥梁压断塌陷;更为严重的是,吕某在压断桥梁后,没有保护现场,仍然驾车从已经遭到破坏的断桥上返回,进一步加重了桥梁的损坏程度,故而吕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白甸镇政府对农四路路口被损坏的限宽墩没有及时修复,亦是导致此次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作为农村四级公路的管理者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情况,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酌定白甸镇政府、吕某的责任比例为3︰7。
关于赔偿范围问题。对于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吕某损坏的桥梁已由白甸镇政府修复,修复的费用远远高于评估的价格,白甸镇政府仍按评估价格要求吕某赔偿,应予准许。诉讼过程中,白甸镇政府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诉讼,对交强险范围内财产损失的限额部分2000元应从总额中予以扣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吕某赔偿原告白甸镇政府36456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吕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交警部门认为交通事故当事方责任无法认定时,法院能否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报警处理的,交警部门认为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的,达到10%左右。此时,交警部门出具的不再是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交通事故证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认定责任的行政法规不健全、法律规则滞后、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回避社会矛盾、当事人报警不及时或案件证据疑点较多等等。当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或事故证明,不再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只作为技术性认定。在诉讼中,法官则应将责任认定或事故证明作为证据使用,交警部门责任划分不当时,法官可按案件实际情况,重新作出责任划分认定。但由于多数法官不具有交通事故认定的专业知识,这类案件一旦起诉讼到法院,会给案件审理带来显而易见的困难。
尽管如此,法官不能拒绝案件裁判是一项基本司法原则,搁置案件或回避矛盾就是渎职。法官不可能掌握人类一切知识,但法官熟悉基本法理、办案常用法律知识、日常生活经验,如再能查明基本案情、当地风俗习惯等,其秉持一颗公正的心对当事人责任所作判断或推断,通常情况下是符合大众期待的,也能为社会所接受。故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上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在交警部门表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而当事人又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时,法官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中,白甸镇政府作为农四公路的管理者,未在公路上设立限重、限行标志,公路入口处的一边限宽墩被损坏后,也未能及时修复,为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故而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吕某作为有多年驾龄的货车驾驶员,无视公路入口处的限宽墩,驾驶重型货车驶入农村四级公路,致使案涉农村公路桥断裂;在意识到桥梁已损坏的情况下,仍驾车从该桥上返回,加重了桥梁的损坏程度。由此可见,吕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在其具备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常识范围之内显然可以预见,但其却心存侥幸错误地预判了结果,导致了不幸的后果;且对事故造成的第一次结果持放任态度并继续破坏,故吕某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法官综合侵权责任法规定和查明的基本案情,认定双方当事人责任3:7分成,符合公平公正之所求。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日常生活中,违反交通规则的侥幸心理要不得,冷不防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