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诚信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通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活动对社会主导价值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努力推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能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71日,该院公开发布审判执行活动中发现的十起失信典型案例,以案示警,助力社会诚信建设。

 

案例一:拿了工程款不发工资  包工头恶意欠薪获刑

 

案情回放

 

20116月,被告人赵某分包到严某承包的南通市高新区一装饰工程。后被告人赵某雇佣江苏、安徽籍26名工人进行施工,许诺于2011年底结清工人工资。201110月,被告人赵某分包的工程施工结束,并从严某处结清了工资。但被告人赵某并未将该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而是以各种借口一直拖欠26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20123月起,被告人赵某关停手机,藏匿起来。20121029日,被告人赵某在呼和浩特至南京的T284次列车上被包头乘警抓获。法院审理中,被告人赵某迫于压力,主动筹集资金,支付了工人工资。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赵某积极退出涉案工人的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201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数额较大"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该案系通州法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曝光的6起欠薪典型案例之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警示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否则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案例二:网售假罗莱,获刑又挨罚

 

案情回放

 

2011211日,被告人李甲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申请注册了名为"简约人家"的网店,在未经注册商标"罗莱家纺"所有权人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印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洗标、合格证,用于其购进的其他品牌四件套等床上用品上,并通过上述网店对外销售。随后,被告人李甲先后召集被告人李乙、丁甲到海门市三星镇,分别以被告人李乙、丁甲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申请注册网店,共同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至20111031日,上述三家网店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22万元,获利8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丁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丁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诚信是商家经营之道。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网店做生意,网上生意也越发红火。在利益面前,少部分人抛弃诚信经营基本之道,公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导致网上假货泛滥,不但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行业信誉,最终导致电子商务行业受损。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刑,并处以巨额罚金,对网店经营者予以警示,有力惩处了制假售假的失信行为,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租来汽车质押,诈骗犯罪获刑

 

案情回放

 

20107月,被告人蒋某因欠高利贷,被债权人追债。因无法筹集到资金,被告人蒋某产生了租赁汽车用于质押以骗取借款的念头。20109月,被告人蒋某从一汽车租赁公司租到1辆宝莱轿车,当日从周某质押借得3万元。109日,租赁公司通过GPS报警信号在金沙镇亚细亚大酒店处将该车开回。案发后,警方查实被告人蒋某共骗租汽车3辆,价值8.9万元,骗取借款5.75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及个人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考虑,不严格审查承租人的信用。犯罪分子掌握了出租人的心理,租赁汽车用于骗贷,导致该类案件多发。由于汽车价值大,犯罪分子往往被课以重刑。

 

案例四:诉讼中出尔反尔  证据存疑遭驳回

 

案情回放

 

20088月份,被告某建筑公司中标一地下室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邵某为项目经理,王某为项目副经理,原告叶某为专业质量检查员。2012725日,原告叶某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131万元。现原告已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尚欠82万元未付,请求支付。原告叶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王某代表建筑公司与其于200883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及2009622日出具的欠条。审理中,建筑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鉴定形成时间。原告承认了为起诉而事后补办证据的事实。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对这两份重要诉讼证据的形成时间的陈述前后不一,使本院有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的劳务承包合同和欠条的真实性。同时,原告无法提供实际承接并施工的证据,存疑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禁止反言规则是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诚信原则,即当事人在进行承认这种处分行为后,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出尔反尔,擅自推翻自己承认的事实。本案中,原告对证明自己主张的关键证据形成时间陈述不一,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案例五:房价上意涨欲毁约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案情回放

 

被告蔡某与其妻子汤某(已亡故)系房屋共有人。201112日,原告于某作为乙方、被告蔡某作为甲方在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合同,被告将涉案房屋以39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被告向中介公司提供了一份女儿、儿子放弃房屋继承权的承诺。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110 付清房款,20112月,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在其中居住至今。房屋交付原告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则要求涨价,并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对价,被告应在合理期间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判决: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于某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

 

合同诚信原则作为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意思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近几年来,房市一路飙升,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情况由此增多。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合同诚信原则,当事人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同时,为防范对方违约,合同双方还可以要求在合同中设立违约责任条款,以增加对方违约成本,最大维护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案例六:事故理赔遭拒  保险诚信几何

 

案情回放

 

20112月,邹某将其所有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26日至201225日。2011520日,章某驾驶该轿车与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桑某受伤,章某负全责。20125月,本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桑某10.598万元,被告章某赔偿21.2732万元。此后,章某不积极申请理赔商业险,并下落不明。后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商业险10万元。审理中,保险公司以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理赔。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规定,原告有权就其未获赔偿部分直接向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请求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拖延赔偿义务,增加受害人的诉累,有违诚信原则。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桑某理赔款8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等现象多发,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增多。据统计,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保险诚信由此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有违诚信原则,对相关企业具有警示作用。

 

案例七:银企暗设贷款账户  规避执行难以得逞

 

案情回放

 

2008131日,泰州某经贸公司因关联企业休闲会所经营需要,向通州某家具公司订购家具,结欠货款102万元未付。家具公司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经贸公司分七次偿还102万元,被告休闲会所承担连带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履行,家具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经贸公司、休闲会所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无存款记录。经过两年数次执行,仅执行到32万元。20135月,执行法官获悉经贸公司向某银行借款1600万元,1126日将还贷700万元。根据这一重要线索,执行法官查询到银行为经贸公司开设了所谓内部账户用于收放贷,遂立即向银行送达了冻结裁定书,并明确告知银行协助规避执行的后果。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10万元了结此案。

 

典型意义

 

执行中,常常发生关联公司之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为了逃避债务而开设多头账户,转移财产,掏空公司,逃避执行的现象。本案中,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所谓的内部账户,法院通过蛛丝马迹,不懈追查,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八:逃避执行义务  司法拘留促执行

 

案情回放

 

20091213日,被告郑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一地段时与由南往北的原告张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后被告郑某向原告张某支付了300元后各自回家。当日22时许,原告张某左上腹部疼痛,住院行脾切除术,用去医疗费用2.2万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张某69616元,扣除被告已实际支付10000元外,再支付5961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郑某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郑某不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一直躲避执行,法院亦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427日晚,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法院举报,家住如东的郑某在金西承接木模生意。法院执行干警迅速赶往金西,郑某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4天的决定。

 

 典型意义

 

执行中,常有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的情形发生,执行人员通过银行账号查询、财产搜查等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往往陷入困境。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加大对恶意逃避执行的打击力度。本案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4天,使逃避执行者付出代价,也有力地震慑了其他恶意逃避执行者。

 

案例九:企业负债累累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

 

案情回放

 

原告某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绣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6月作出判决,被告绣品集团应向原告卧室用品有限公司支付88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绣品集团已停产歇业,银行账户无资金往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在新西兰,本院依法对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施某回国后,本院及时对其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措施,并对绣品集团的房产进行了拍卖,有力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典型意义

 

企业倒了,老板也逃了,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法院通过限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起到了法律的威慑作用,使部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妄图以出国方式逃避债务、逃避责任的企图落空。

 

案例十:虚构事实对抗执行  依法驳回执行异议

 

案情回放

 

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以公司厂房抵押于200779日向某银行借款280万元,双方在相关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服饰公司未能如期偿还,银行提起诉讼,后双方于200959日达成调解协议。2009714日,银行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支付200万元租金,于2007425日租赁厂房,租期为20年,故法院不得将厂房拍卖,并提供一份租赁协议为证。

 

法院查明,服饰公司事实上并未将厂房租赁给李某,李某所称现金支付200万元租金,不能提供证据,且双方就租金支付情节的描述存在矛盾。李某对200万元的来源及用途,未能进一步举证。法院认为,李某所述租赁关系不能认定,遂裁定驳回李某的执行异议。

 

典型意义

 

执行中,被执行人为阻碍执行,常虚构事实、编造理由,千方百计设置执行障碍,规避执行。本案中,李某所称租赁事实存在诸多疑点,与被执行人明显有恶意串通嫌疑。本院依法驳回执行异议,案件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