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致房结构改变 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
作者:黄敏 发布时间:2013-07-03 浏览次数:220
出租方将房屋租给租客用于营销家具,租方将作为安全通道的楼梯间转租给他人开设游戏厅。出租方一怒之下将租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給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近日,江苏东台法院调解解决了这起解除租赁合同纠纷。
2007年1月16日,东台某供销社与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沈某租用供销社营业楼二层和三块户外广告牌,租期为8年,从2007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租金前三年为5万,第四年至第七年为5.5万,第八年为6万,保证金5万。
协议生效后,沈某即张罗着做家具大卖场的生意。然而由于家具行业竞争太过激烈,沈某的生意一直不温不火,才做了一年就萌生退意了。随后,沈某想到将供销社不收租金的楼梯间转租给他人,自己则收取租金。于是,沈某将底层楼梯间提供给林某,每年收取林某3.5万元租金。林某随即带着女友在楼梯间轰轰烈烈地改造起来,竟然将作为安全通道的楼梯间改造成了电玩室、台球室。
供销社知道后,多次与沈某交涉,要求恢复楼梯间的原状,但沈某不予理睬。经多次协调无效后,供销社一纸诉状将沈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給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后达成一致协议:1、双方解除2007年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被告沈某将原告坐北朝南第二层营业楼腾空,并将南侧三块户外广告牌一并交原告收产;3、被告沈某恢复原告营业楼南侧一、二层楼梯的安全畅通,并腾空交还原告;4、被告沈某交付上述房产及通道后,其实际使用营业楼已欠缴的租金抵算其装修和清场费用不再交付,被告装修物件不得损毁;5、被告沈某按上述协议履行后,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否则原告有权直接收回上述所涉营业用房及楼梯通道,并按期间主张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