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自撞后未警示 又遭他撞车毁人亡
作者:石敬梅 发布时间:2013-07-03 浏览次数:217
2012年9月30日晚上,居住在扬州宝应的蒋氏一家晚饭后开车去扬州看夜景,行驶至启扬高速公路下行线246KM+30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了高速公路的护栏。在确认车上人员均没有受伤后,大哥蒋某将报警闪光灯打开后,慌乱中下车打开车门抱上侄女小雪准备将其转移至安全地带,这时跟在其后由沈某驾驶的大型客车撞上打开的车门,蒋某和小雪被撞飞,致车上没来得及下车的蒋某之妻受伤,蒋某和小雪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近日,扬州邗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速上发生事故后未设置警示标志,被超速车辆追尾致一家六口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案件。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认定,沈某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未依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以扩大示警距离,负次要责任,乘坐人小雪、蒋妻不承担责任。
死者蒋某及小雪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及车辆挂靠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方近亲属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造成损失,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被告沈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原告方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应由被告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沈某将该车在其他公司名下挂靠经营,故车辆挂靠公司应当对被告沈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因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80696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5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由被告沈某赔偿526375.50元,车辆挂靠公司对沈某负补充赔偿责任。小雪的近亲属自愿放弃应由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判决因小雪死亡造成的损失52982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5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由被告沈某赔偿332377.50元,车辆挂靠公司对沈某负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