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地监狱服刑期间,妻子将家中房屋出售给他人。服刑期满的丈夫因此到法庭诉讼维权。7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判决被告冯景霞与被告魏玉玲之间于20117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沭城镇银河家园1302室房屋归原告周友俊及被告冯景霞所有。
 

原告周友俊与被告冯景霞系夫妻关系,被告冯炳、魏玉玲系冯景霞弟弟、弟媳。原告周友俊和被告冯景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118日共同取得位于沭城镇银河家园1302室(101.99平方米)住房一套,该房登记在原告周友俊名下。2009615日,周友俊在中国银行以此房产抵押办理个人投资贷款80000元,约定2010615日归还。2010518日,周友俊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周友俊在服刑期间,冯景霞于201063日向他人借款归还借款本息。201075日,冯景霞以周友俊的名义与其弟媳魏玉玲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将属周友俊及冯景霞共同所有的沭城镇银河家园1302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被告冯炳、魏玉玲名下,但该房仍由被告冯景霞携子女居住至今。201183日,周友俊刑满释放回家,被告冯景霞与周友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冯景霞于同年823日向沭阳法院起诉要求与周友俊离婚,法院于2011920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11123日,周友俊到将冯景霞、冯炳、魏玉玲三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三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并确认讼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原告周友俊诉称:银河家园1号楼302室原产权登记为原告所有,2010812日原告因交通肇事罪被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原告服刑期间,被告冯景霞与其弟弟冯炳、弟媳魏玉玲恶意串通,冒充原告在房管处审查不严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在被告魏玉玲、冯炳名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讼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冯景霞辩称:在原告没出事之前,2009615日,我拿房产证在中行办理贷款80000元,2010615日贷款到期,原告在服刑期间,我没有偿还能力,由我哥兄姐妹及父母帮我将贷款还掉。另外,我与原告尚欠大额外债,我怕房子保不住,就将房子过户到我弟弟和弟媳的名下。现原告尚欠我家人80000元款,若原告归还该借款,同意将讼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友俊与被告冯景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沭城镇银河家园1302室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冯景霞在原告服刑期间未征得原告同意,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产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魏玉玲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到房管部门将该房变更登记在被告魏玉玲、冯炳名下,侵害了原告财产所有权。原告要求确认三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还主张确认讼争房屋归其所有,因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确认属原告与被告冯景霞共有。被告冯景霞辩称原告欠款要求归还,原告欠他人债务系另一法律关系,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