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6月,溧水法院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145件,结案130件,转简易程序审理的9件。从结案方式来看,调解105件,撤诉9件,判决16件;从案件类型来看,物业合同纠纷130件,买卖合同6件,侵权类纠纷1件,抚养费纠纷2件,赡养费纠纷1件,劳务合同纠纷2件,民间借贷纠纷2件,不当得利纠纷1件。

 

一、当前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物业合同类小额诉讼案件数量多。在物业纠纷案件中,业主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的案件较多,此类涉案标的额都比较小,大多是在小额诉讼范围内,因此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是小额诉讼的审理情况在各庭分配不均。小额诉讼具备小额、建议、强调效率等要件,只要是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矛盾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是从审判业务庭来看,目前民二庭审结126件,立案庭审结4件,其他业务庭均为零。

 

三是七成以上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审理过程中,能结案的小额诉讼案件多数是属于案件事实清楚,矛盾争议不大的案件,因此基本上以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使当事人在金钱、时间、精力、精神方面的负担大大下降。

 

二、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存在的困难

 

一是双方争议较大导致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些案件在立案阶段初步审查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案件审理时却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比如经审理发现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无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转换,若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是送达难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送达难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这类案件最终因无法在一个月审限内送达被告而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是当事人收到诉状后经做工作仍拒不到庭的,说明双方对案件事实可能存在争议,承办法官只能根据已知的案件事实,分别情况处理,一般还是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三是当事人提出异议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难以开展。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对于程序的确立是法院依职权确认还是应征得当事人同意,是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有可能会因考虑地方保护、失去上诉权利等原因,在审理中对事实提出争议,这样就使得小额诉讼双方争议不大的基础条件不能成立,因此,法官在审理时,一般是先征得当事人同意,若当事人不同意则直接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四是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低。大多数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了解较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实施规定的缺失,让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适用不统一,更难以向当事人介绍清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宣传不到位,令当事人未能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甚至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不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效果好。

 

三、对妥善处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建议

 

一是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学习、指导培训工作。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的诉讼模式,社会关注度高,省高院出台的讨论纪要原则性较强,操作性不强,建议由省高院及时出台《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基层法院的法官就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进行相关培训,并对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流程进行规范性指导,确保基层法院小额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正确筛选小额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要在立案阶段,把好案由关,立案人员在审查诉状时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多加了解,把握案情,如存在被告不能送达,双方有长期的恩怨纠纷等情况的就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二要在开庭审理前后,承办法官应从被告处多了解与案件相关信息,从而做出对争议不大的正确判断,如发现不适宜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则应果断转简易程序审理。

 

三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流程示意图、编印《小额诉讼须知》、播放宣传视频,同时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加强对小额诉讼释疑工作,加大小额诉讼的宣传力度,让当事人能充分了解小额诉讼、轻松理解案件办理流程。同时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形成当事人主动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