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老太诉请女儿“常回家看看”
作者:张宽明 苟连静 发布时间:2013-07-03 浏览次数:382
“常回家看看,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这首传唱十余年的老歌,唱出了众多儿女和父母的共鸣,如今“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条文,子女今后不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父母将构成违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从7月1日起,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常有争议。有人认为,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法条中只有简单的一句话,但是如何去界定违法、子女应该多长时间回家一次、一次待多长时间、违反了如何处罚等问题都不明确,所以这一条就失去了执行的可能性。也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只是一种提倡,并非强制性条款,但是制定“常回家看看”比不制定好,对年轻人也是一种提醒,即使是在外奋斗打拼,还是要经常问候一下老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问题,实实在在摆在了我们面前。这个难题如何破解,这一修订后的新法如何贯彻执行,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今天的判决开了全国先河。
本报无锡7月1日电 (记者 张宽明 通讯员 苟连静)77岁老太储某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女儿女婿履行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义务。今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全国20余家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女儿“常回家看看”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3日,储某到北塘区法院起诉称,早在2009年3月,原告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称老夫妻将老房子卖掉,卖老房子的钱给女儿,今后的住居由女儿安排,直至养老送终。2009年8月,原告的老伴去世。2012年8月,原告与女儿一家不和,搬离了女儿家。原告提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由女儿女婿解决房租并定期看望。但从去年9月至今,女儿一直未去看望过。原告特提出三条诉请:1.为避免同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由被告女儿女婿每月支付其住房补贴费600元。2.要求女儿女婿支付其以往的医疗费自费部分2万余元。3.要求女儿应定期及在传统节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问候。
其女辩称,自己负有赡养义务,但母亲无要求居住使用何处房屋的权利。母亲此前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费用,属扩大损失的行为;如母亲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愿意每月补贴约300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的女儿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前述费用,两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的女儿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此前的部分医疗费8000元。三、原告的女儿马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原告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元旦、端午、重阳、中秋、国庆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连线法官■
多久看望一次老人才算“常回家看看”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合议庭审判长高鑫告诉记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法官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并没有进展。在调解的过程中,原告多次表示自己年老体弱,要求女儿定期看望。
法院能否支持她的这个诉请?此前,“常回家看看”如果作为打官司的诉请于法无据,但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其写入了法律。这意味着,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了。高鑫告诉原告,可以要求女儿来看望,但这需要在7月1日新法施行后。于是,这个赡养案成为了新法施行后的“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高鑫向记者详细阐明了支持原告要求女儿予以看望的五点理由。
一、老年人能度过幸福的晚年,除了物质保障外,更重要的来自于精神抚慰,而子女对父母的精神抚慰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强烈的有效性。
二、该要求子女予以看望、关心照顾的诉请,不光符合我国传统美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三、精神赡养、对父母的关心照顾、定期看望,不同于父母因病需要护理照料的情形,即使在老人正常安康情形下,子女们也应给予父母精神慰藉。一句问候、一封书信、一个电话,对父母而言胜似良药、价超万金。
四、一定程度上,父母对子女在物质方面的要求往往很低,但他们期盼着子女儿孙绕膝,诉说家常、分享快乐。在看望过程中父母也会了解子女们的现状,与子女们分享快乐、分担忧愁,也从另一个角度再次体现父母对子女们的无私博爱之情。故柔性的道德要求与刚性的法律规定两者目的均指向家庭成员的和睦、父母子女的天伦之乐。每个人都是参与者与需求者,老人的今天就是子女们的明天,这个道理妇孺皆知。
五、考虑到原告储某现实际居住地与其女儿马某的实际居住地距离约40公里左右,除储某住院或其他不能自理需马某履行陪护义务外,在一般正常情形下,马某应每两个月至少至母亲处予以看望关心一次。传统和重大节假日,如春节、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应至少有三次予以看望。春节期间,即除夕夜至元宵节期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朱某作为马某的配偶,对马某的前述义务,负有协助义务。
高鑫说,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