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之成因
作者:夏誉峰 发布时间:2013-07-02 浏览次数:878
文章摘要:执行难已成为困扰我国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工作的桎梏之一,在广大基层法院尤显突出。随着执行实践地不断深入,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也愈来愈多地呈现,如执行体制上的缺失、执行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欠缺等。只有在执行实践中不断地发现问题、不断地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开展法院执行工作,更好地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本篇所称的执行,仅限于民事执行。
关键词:执行难、成因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实践不断深入,公民以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的数量突飞猛进。另一方面,受主客观条件限制,案件执行的效果远低于社会期望值,涉执信访常年高位运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执行难”已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司法工作的首要桎梏。虽经多少代司法人不懈努力,“执行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纵观世界各国,执行难在一些国家法院系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他们也在不断地进行探索、改革,如俄罗斯联邦法院执行局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照片、案件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印制在杯具上销售,让持有该杯具的公民成为线人,对被执行人在全社会形成震慑,加大执行力度,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难”已成为新的发展时期世界性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行使执行权力的国家机关,其中心任务就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矛盾能否成功化解,这是由多方因素共同决定的,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内在因素。笔者通过自身的司法执行实践,从时势、体制、环境、素质四个方面浅析造成当前执行难的成因。
一、时势导致了执行难度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在对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起积极作用的同时,各种思想也随之冲击着中国大地。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经济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由于国内经济发展速度过快、收入分配等各种制度的相对滞后,国民收入两级分化不断扩大,物价过快上涨。基于上述时代背景,拜金主义、不诚信等不良的社会意识逐渐占据国民的思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躲债、想方设法规避执行的行为不断增多,同时经济的不景气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造成执行难。
以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打会”为例。“打会”实为民间借贷,“会头”将“打会”得到的资金出借给营利的单位或个人赚取利息,再按约定给付“会民”利息。早期,“会头”只需要向“会民”支付合理的利息,后期,“打会”市场化,各“会头”为“得会”,恶性竞争演变成“标会”,大幅度地提高利息甚至达到惊人的数额,“会民”也从小额“打会”逐渐变为大额甚至举家、动员亲友动用全部存款、变卖金银首饰等财产换取现金“打会”,规模空前。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资金链发生断裂,“会头”的巨额“投资”得不到收回,无法偿还“会民”巨额本息,“会民”损失巨大,大部分“会民”的“会钱”一去不复返。其间也有不少人假借“标会”骗取大量公众资金,并离家出走,长期下落不明。这种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经审理后申请执行,执行难度甚大,黄桥当地正常的民间借贷案件也趁火打劫,被执行人常谎称系“打会”性质的民间借贷,执行工作一度开展甚难。
二、体制导致了执行难度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在保障民事权利实现、平衡各方利益、维护法制权威方面做出规定,并在执行实践中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可供执行财产种类、申请执行人寻找、控制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的手段、执行法院财产查询、控制、处分措施、执行威慑机制、协助执行制度、委托执行制度等方面缺少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执行工作需要。同时,由于当前社会矛盾暴发式的涌现,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法院组织制度相对滞后也是造成当前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院系统为此进行了大胆尝试,在制度上创新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执行调查的有限规定,如悬赏、审计调查,但仍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同时各执行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掌握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立法或司法解释。为加强辖区内协助执行力度,各地方法院先后与金融、房管、公安等部门共同出台规定,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具体执行工作中执行法院与某些单位配合不到位,效果欠佳。部分地区的高级法院为了充分保障当地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共同出台了部分执行案件不得在协议地区相互委托执行的规定,如鲁、苏、浙、沪、闽五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次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会会议纪要,但在实践中,执行法院工作难度甚大,不少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
三、环境导致了执行难度
这里所讲的环境,特指司法环境,指辖区内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即学法、懂法、守法的程度。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政法机关依法办事,还需要法律后果承受人依法履行。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生产之前的矛盾,各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发展经济上,对公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工作投入不够,达不到实效,造成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漠,拒不履行、暴力抗法现象频繁发生。
四、素质导致了执行难度
案件执行过程,同时也是人与人交往的过程。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协助执行人员的素质共同影响着案件执行效果。案件承办人要本着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原则,增强自身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案件承办人需要具备过硬的业务知识、崇高的职业道德、灵活的执行手段,在执行过程中保证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高度统一。申请执行人应积极为案件的执行寻找尽可能多的、可靠的、便于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视实际执行情况适时变更自己的执行请求,配合执行法院更好地完成执行工作,切不能在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达到自身期望值时采取过激的行为给执行法院造成压力,影响执行法院的正常工作。案件执行,是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面对现实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社会活动。被执行人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在保证自身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服从法院的管理、协调,切不能无视社会道德,逃避执行,更不能暴力抗法。案件执行中,很多情况下需要第三人协助执行,尤其在执行法院穷尽其他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完毕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协助执行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协助执行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做守法公民,配合执行法院依法执行,切不能怕得罪被执行人而不履行协助义务、消极对待协助执行事项,给法院执行造成困难。委托代理人,正常情况下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案件执行中,其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配合法院完成执行工作,尤其是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履行义务,帮助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制定履行计划,求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督促其履行,切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违反帮助被执行人钻法律空子逃避执行。
造成当前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以上仅是笔者在执行实践中发现的众多原因一部。只有更多地发现原因,才能科学地解决问题,为执行工作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