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检查逆向行驶撞伤他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马柏华 发布时间:2013-07-02 浏览次数:838
2012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鲁D56016号、DF991号重型牵引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宿豫区境内苏250线84KM处时,发现前方交警设卡检查,为逃避检查,不顾交警用灯光、警报、喊话等示意,驾驶车辆从隔离带缺口驶入对面车道逆向行驶逃离。执勤交警即驾驶警车跟随超过该车并停靠隔离带缺口进行拦停。被告人魏某某未予停留,并至下一缺口驶回原车道内行驶,并以时速67KM的车速闯过交通卡口的红灯继续向东行进。执勤交警见状,便再次驾车超过该车辆,行至苏250线97KM+484M时,借助途经该处孙某某驾驶的鲁D16929号货车斜横在道路绿化带缺口,试图阻拦。被告人魏某某在发现前方交警拦截时仍未减速行驶,致使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孙某某的货车相撞并侧翻,造成双方车辆毁损及孙某某货车乘车人宋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鲁D16929号货车损失56108元,鲁D56016号牵引车损失97910元。
对于被告人魏某某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持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魏震朴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被告人魏震朴在公安交警执行职务过程中,为逃避检查,驾驶车辆强行闯卡,在交警多次试图拦停时,仍置之不理,阻碍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他人受伤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逃避检查,虽有驾车逆行、闯卡等违章行为,但由于其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公安民警也非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逃避检查,驾驶重型牵引车,在开放性公路上逆向、闯红灯等违章冒险行驶,严重危及不特定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为:
一、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案中,苏250省道由江苏省政府立项以一级公路标准设计建设,时速可达100KM,系连接宿迁至邳州主要通行干线,由于道路的开放性、混合型特点,使之过往行人较多、运行车辆速度较快。行为人任何危险驾驶行为以及是否有序通行,足以影响到民众的通行安全。
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对自己的行为持放任态度。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发现交警设卡检查时,明知所驾驶车辆严重超载,而产生逃避检查的动机,并在该动机的支配下,拒不听从指挥,罔顾道路况复杂特点,为一己之私,置过往不特定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于不顾,试图高速行驶闯关,具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放任故意。
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上实施了危及或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生命、财产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即本罪的成立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为逃避检查,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情况下,驾驶大型机动车仓促驶入对方车道,逆向行驶、擅闯交通指示信号灯,高速运行距离达13KM,在发现前有公安执勤人员拦截时,本可以刹车控制,但仍不计后果前行,并最终造成他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后果。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经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存在危险,仍放任结果发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妨害公务罪,更非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案中,鉴于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具有坦白和积极赔偿的量刑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