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执行中司法拘留的正确适用
作者:邹江川 发布时间:2013-07-02 浏览次数:947
在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如何正确适用司法拘留,做到既要有效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又要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广大执行人员所面临的一项难题。
在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上,司法拘留只是制裁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合理的适用司法拘留还起到验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促进结案,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客观作用。从这个层面上讲,司法拘留起到的已经不仅仅是制裁的作用,而成了执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之一。
某些学者指出,司法拘留是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指向的是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而查封、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指向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两者之间存在质的差异,所以必须严格区分民事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不能错误的利用司法拘留这一民事强制措施来提高执行力度。笔者认为,在民事执行工作中,不管是强制执行措施还是民事强制措施,其宗旨都是化解民事纠纷,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合理适用司法拘留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手段是可取的。
新民诉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有权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对抗履行的行为,不同于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技术手段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股票证券等无果时,并不能真正认定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被执行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变现,交由其亲戚保管,对抗法院的执行,逃避自己的义务。因此,法院如果仅凭技术手段上查不出被执行人拥有财产而放弃作出对其司法拘留的决定,显然是不可取的。执行法官必须全方位审视被执行人的综合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正确适用司法拘留。笔者通过实践认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被执行人在言语上直接表示不愿履行义务的。有的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后,明确表示不愿履行的应视为主观上抗拒执行的表现。
第二,被执行人在行动上间接表示不愿履行义务的。有的执行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甚至故意隐藏住所,逃避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有劳动能力,但在执行工作开展以后却故意停止现有的工作,逃避执行的。
第三,被执行人以没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承办法官通过走访调查,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的。
通过对过去执行的案件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司法拘留的正确适用通常可以产生以下几种结果:
第一种,被执行人无法适应拘留所的居住环境、饮食条件。如认为拘留所被关押的人员太杂,被子有异味,饭菜不新鲜等等,主动在提审中承认并改正错误,同意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希望法院提前对其解除司法拘留。
第二种,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以后,其家属或亲戚担心其在拘留所不适应,主动到法院配合执行工作,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希望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作出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决定。
第三种,被执行人因司法拘留而无法正常与外界联系,无法处理必须要解决的事务,因而而主动认错,承担义务,希望法院可以提前对其解除司法拘留。
第四种,被执行人当前确实没有任何财产,但是态度蛮横,有逃避执行的前科,且无法拿出合适的日后解决方案。实施司法拘留15日在客观上也满足了申请人的执行请求,平衡了申请人的心态。
总之,司法拘留的正确适用不仅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但是司法拘留毕竟指向的是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法、严格、慎重地适用,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通过规范司法拘留在执行案件中的适用,实现民事执行中司法拘留措施的设计初衷,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