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冰相撞动拳脚 持“枪”要崩劝架人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7-02 浏览次数:224
在溜冰场上溜冰时与他人相撞,只因对方未向自己道歉,竟对对方拳脚相加,当群众上前劝架时,又掏出仿真玩具枪手对劝架人进行恐吓。7月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正永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许二兵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判处被告人周照亮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3月6日晚,吴正永在沭阳县沭城镇沭河小区溜冰时与姜雷相撞,因对姜雷未向自己道歉而心生不满,后纠集周照亮、许二兵等人对姜雷实施拳打脚踢,并对劝架的魏立伟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几个在场的群众上前拉架,周照亮掏出一把仿真玩具手枪指点着四周群众说:“谁敢拉架老子崩了他。”后因公安机关处警,吴正永一伙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姜雷右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正永、许二兵、周照亮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正永、许二兵、周照亮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正永、许二兵、周照亮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系共同犯罪。在聚众犯罪中,被告人吴正永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许二兵、周照亮均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正永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正永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二兵、周照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正永、许二兵、周照亮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吴正永、许二兵、周照亮均予以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吴正永、许二兵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吴正永、许二兵均适用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