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倒卖香烟 徒刑1年半罚金6万元
作者:弘法 发布时间:2013-07-02 浏览次数:268
烟草及其制品属国家专营商品,经营烟草必须经烟草专卖机关许可,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山东省沂源县东里镇王平助农民,见别人经营香烟好赚钱,就私自做起了香烟生意,谁料被泗洪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日前,泗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平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王平助,1986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东里镇后西长旺村,2011年到江苏泗洪做生意,住泗洪县青阳镇圣玛可广场德国区。被告人王平助发现卖香烟比较赚钱,便悄悄地做起了香烟生意。从2012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平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山东省沂源县老家及泗洪县李某某处收购中华(硬)、苏烟、南京牌等品牌香烟,总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并将部分香烟非法出售给他人。2012年11月14日,泗洪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泗洪县圣玛可广场及红利来家具广场仓库查获被告人王平助存储尚未出售的中华、苏烟等共计398条卷烟,价值人民币8.042万元。被告人王平助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平助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的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平助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扣押的涉案香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王平助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该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