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拾物平分”为借口,实施诈骗钱财犯罪案件,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庄某、周某、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三年、并处罚金3万,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6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庄某、周某、花某经合谋至泰州市市区,开车在城里物色五六十岁女性为诈骗对象,在物色好对象后,张某便在受害人前面提前下车,故意捡到了自己弄丢的钱包,周某则负责望风,庄某、花某围拢上来,当被害人的面打开钱包,里面有金项链一条,并附有3万多元购买发票一张。于是,四人利用被害人贪图利益的心理,由张某、庄某便和受害人讨论如何平分捡到的财物,最终,三人商议由被害人出一万元,将金项链拿走,等被害人发现上当后,四人已乘车离开。短短二个月,四人利用这种方式多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高达10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庄某、周某、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