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纠纷时有发生 法官建议当事人应谨慎选择
作者:金永南 黄琴 发布时间:2013-07-02 浏览次数:276
打赢了官司,代理费却落了空。为索要代理费,律师将东家告上法庭。 2013年6月25日,在通州法院平潮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去年7月,苗律师受杨某的委托,为其代理一起总标的额380000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约定风险代理,按实际收到欠款额的10%收取代理费。后因诉讼主体不符撤诉。同年11月,苗律师就该纠纷改为代理某建设公司再次起诉,但双方未重新签订代理合同,后建设公司讨回欠款230000元。苗律师认为,按约定其应收取23000元的代理费。但杨某认为风险代理合同并未履行,只同意按件支付代理费;建设公司则认为与苗律师无代理合同,不应支付代理费。苗律师无奈之下将杨某和建设公司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平潮法庭受理该案后认为,苗律师与杨某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实际却代理建设公司提起了诉讼,导致该起纠纷的发生。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杨某给付苗律师代理费10000元,而苗律师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由于风险代理一般约定按执行到的款项比例收取代理费,因此,代理费较正常代理费要高。在案子胜诉并执行到位后,律师往往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代理费用。而委托人则认为本该属于自己应得的利益,被律师以风险代理的名义占有,心理不平衡,遂拒付代理费。
法官认为,风险代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在无违法风险代理规定的情形下,是有效的,双方应按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履行。因此,打官司是否必须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委托人应自我权衡官司胜诉的几率,并根据诉讼风险情况谨慎决定是否签订风险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