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被原公司派驻到新公司任职,与原公司发生矛盾被解聘,员工不满原单位做法,要求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该劳动争议案。

 

20107月,小张成功应聘南京某建筑公司担任工程师,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小张又应公司要求到与该公司有业务联系的镇江某基础工程公司工作,并与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下半年,小张在工作中因维护被委派公司的利益,与委派单位南京某建筑公司产生了矛盾,被委派单位解约,并出具解聘证明。小张无奈之下,将建筑公司和镇江某基础工程公司双双告上法庭,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产生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建筑公司辩称,小张已很久不在自己公司工作,不是其公司成员,其系镇江工程公司人员。与此同时,镇江工程公司主动承认小张系自己公司员工,愿意承担各项损失,与建筑公司无关。

 

承办法官通过证据的对比、去两被告处及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多方取证,查明小张应聘南京某建筑公司担任工程师,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由此法院认为,小张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小张与被告镇江某工程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被告建筑公司出具的一份解聘证明能够证实原告仍与被告南京诚明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判决南京某建筑公司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