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初,受当时政策规定所限,城镇居民才能在城区购买商品房。靖江农民陈友富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乔某,并借乔某的名义为儿子陈小福在靖江城区买了套商品房。令他没有想到的是,20多年后,双方为了这套商品房的归属,最后闹上了法庭。624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房子归实际购房人陈小福所有。

 

1990年前后,陈友富手头有点积蓄,便寻思着为刚成年的儿子陈小福在城里买套商品房,让儿子以后在城里结婚成家,过上城里人的生活。因当时政策规定,城镇居民才有资格在城区购买商品房,陈友富便通过熟人老胡介绍,认识了有城镇居民户口的靖江市靖城镇居民乔某,并征得乔某的同意,借用乔某的户口簿,在19911月,以乔某的名义在城区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支付了房款39000余元。陈友富买房后,全家便搬到这套房内居住。以后,国家政策放开,农民也可以在城区买房,陈友富又在城区买了更大面积的商品房自家居住,便将原来买的商品房用于对外出租。

 

近年来,陈友富的儿子陈小福想到当初父亲为自己买的商品房,是以乔某名义买的,心中不安,便找到乔某,请他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所有费用都由自己承担,但乔某总是借故拒绝。陈小福觉得这样拖下去对自己不利,在咨询律师后,在今年42日,将乔某起诉到靖江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庭上,刘小福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买房时的汇款凭证、收款收据、购房发票,开发商通知迁入新居的注意事项,租赁合同及有线电视用户证,并申请证人老胡到庭作了证。

 

乔某辩称,原告刘小福所说的是事实,但讼争的这套商品房是以我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就归我所有,我现在愿意将当初的购房款退还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原告之父出资为原告所购,原告能够以购买的行为设立物权,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原告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以挂名购房为由主张房屋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房屋归陈小福所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