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个别原告谎称被告下落不明,要求公告送达,通过缺席审判方式达到诉讼目的。由于被告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极易导致法院认定事实出现偏差,作出错误判决。

 

一、原因分析

 

1、原告主观存在恶意,为达到阻止被告行使抗辩权的目的,确保其主张的事实和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诉时隐瞒被告送达信息,谎称被告下落不明或地址不详等情况,误导审判人员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企图主导诉讼过程和结果。

 

2、立案审查把关不严,立案过程中,客观上难以对原告提供材料进行全面实质审查,而通过形式审查很难发现原告陈述内容的真伪,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专注于原告提交证据的审查认定,忽视了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作出司法认定。

 

3、社会管理存在漏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导致人口流动性迅速增大,农村地区相当一部分人口常年外出打工,无确切住所地,诉讼中缺乏查清流动人口联系方式和送达信息的有效渠道,为个别原告恶意隐瞒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公告送达案件的审查把关,对此类案件,要求原告提供适当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走访,同时加强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强化原告的举证责任,查清事实后慎重下判。

 

2、严肃查处并给予必要司法制裁,加强教育引导,强化释法宣传,要求原告提供真实材料,明确告知弄虚作假法律后果,发现问题后严肃查处并给予司法制裁,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机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平台,强化动态管理体系,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