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别人饲养的藏獒犬很好玩,便生歹念且为己有,210日,张家港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1月某日的晚上,在张家港打工的戚某闲着没事就到外面溜达,至李巷村时发现景某家院子里拴着一只狗,看到这只狗长的很漂亮,戚某很是喜欢,遂起念窃走据为己有。戚某蹑手蹑脚走到狗旁边,见到陌生人的狗“汪、汪……”不停的叫,戚某迅速将摔在石板上的铁链解开,将该狗窃走,期间戚某的手和胸口被狗抓伤。在里屋的景某听到自家的狗在叫,但很快就停止了,便以为是外面经过陌生人,遂没有出门查看。第二天发现院里拴着的狗被盗了。景某称这只狗是藏獒,自己于2006年托朋友以30000元的价格从兰州购得。

 

戚某窃得该犬后,因心中害怕,曾想将其出售,后得知有人认识该犬的主人景某,便提出以支付两条香烟和300元医药费的条件将该犬还给景某,后因景某不愿支付300元未成。经过几天寻找,景某在戚某暂住处找到丢失的爱犬。

 

经省动物学会鉴定,这只狗的品种为藏獒犬,20111月江苏省苏南地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0-7500元。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戚某窃得的雄性獒犬价值为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无人之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