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正式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这次变革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进入操作性程序设计的新阶段。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有其特殊性。未成年犯的身心发育尚不健全,价值观和人生观还未成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我国从立法上规定对于未成年时有轻微犯罪记录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的义务,封存其犯罪记录,有利于防止未成年犯被“标签化”,更好地重新回归社会。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关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建议适用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年龄是以犯罪行为发生时为标准,即使审判时或审判后已满十八周岁,同样可以适用。

 

2、建议适用于轻罪而不是重罪。这是从犯罪性质上来说的。那些犯罪性质恶劣,罪名本身就说明犯罪人主观恶性较深,是不宜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我国刑法规定的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种罪名,再加上绑架、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属于重罪,应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3、建议前科封存制度的范围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的犯罪记录,此外也包括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记录。

 

4、建议适用于初犯,而不适用于再犯。这样可以引导未成年人珍惜初犯后法院给予的一切机会,加强自律,实现顺利回归,防止由初犯走向惯犯。这里的再犯,是指在有犯罪记录之后再次犯罪的。受过行政处罚及有其他劣迹的,根据其罪后表现等情况,需要慎重适用。

 

5、建议适用于认罪悔罪、表现良好者。拒不认罪或不接受改造和社区矫正者,或者犯罪后继续劣迹不断的,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回归向善之意,仍存在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为保证社会利益不受犯罪侵犯,应将其作为预防犯罪的重点人员予以监管,其犯罪记录不能封存。

 

6、建议决定权由一审法院行使。犯罪记录的封存,涉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实为一种裁判权,由法院行使符合国家权利配置的基本原理。同时法院承担着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审判职能,一审法院对未成年人个人及整个案件的了解是最全面的,由其行使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7、建议封存决定由法官独任审理裁决。未成年人轻罪犯罪封存制度,既是审判的延伸,也属于审判的组成部分。所以,应采取与案件审判相同的运行模式,由法官裁决的方式进行。考虑该项裁决相对于案件审判更为简易,根据简便易行的原则,我们可借鉴简易程序的做法,以法官独任审判的方式为宜。为保持与审判工作的连续性,封存决定一般为原承办法官裁决。

 

8、建议建立协调监督机构。应成立由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工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监督委员会,对该项工作不断审视、动态研究,推动其良性运转与健康发展。

 

我国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还处在初始阶段,许多问题需要慢慢去摸索与探讨。我们应本着让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原则,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