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注册商标标志 被判商标侵权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黄爱平 钱照鸾 发布时间:2019-09-09 浏览次数:830
近日,如皋法院对新沂某公司起诉如皋某经营部、孔某某、枣庄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如皋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新沂某公司系缝纫机、贴袋机生产企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21808698号商品商标“新屹立”,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原告认为其产品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枣庄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贴袋机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装潢,标注了“屹立自动化YILIAUTOMATIC”字样;被告孔某某、如皋某经营部实施了销售行为,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被告行为侵犯原告商标权以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如皋某经营部认为,原告的商标并非驰名或者著名商标,其不具备审查原告品牌的能力和义务;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案涉贴袋机系其通过电话向被告孔某某购买,再转卖给买家康某,被告孔某某直接发货给买家,在事发后,经电话询问孔某某,才知该商品由被告枣庄某公司生产,被告如皋某经营部并不明知案涉商品系假冒;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孔某某认为其没有向被告如皋某经营部销售过案涉贴袋机;被告枣庄某公司认为其没有生产过案涉贴袋机,与被告如皋某经营部亦没有业务关系,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新沂某公司作为第21808698号“新屹立”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被告如皋某经营部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材料查明,被告如皋某经营部2018年5月销售给案外人康某的贴袋机罩壳上印有“屹立自动化YILIAUTOMATIC”字样。该贴袋机无其它铭牌标志,非原告生产。被诉侵权商品贴袋机与原告“新屹立”商标核定商品类别相同。被告侵权商品上的装潢字样与原告的商标从文字对比看,最显著、最醒目、最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分均为“屹立”二字;被诉侵权商品上除印有“屹立自动化YILIAUTOMATIC”字样外,无任何其它标识,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不特别施以注意的情况下,会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误认为两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商标许可、关联企业等关联关系,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因此,两者应构成近似标志。被告如皋某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如皋某经营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法律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或误认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商品上使用的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其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补充,即在依商标法不能进行侵权认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判断。本案中,被告如皋某经营部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对同一行为无须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如皋某经营部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
三、被告孔某某、枣庄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如皋某经营部经营者在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陈述主张被告枣庄某公司生产、被告孔某某销售了案涉侵权商品,但该内容均为其经营者口头陈述,并无书面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孔某某、枣庄某公司对其陈述不予认可;案涉侵权商品上亦未标注生产厂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孔某某、枣庄某公司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孔某某、枣庄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之主张证据不足。
四、被告如皋某经营部的责任如何承担。
被告如皋某经营部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如皋某经营部的销售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其主观过错程度,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一万元。
【法官提醒】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系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须尽到必要的审查或注意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经营者在进货时要注意该商品是否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妥善保管其进货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合法来源。在纠纷发生时,也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