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工患病打伤人 雇主赔偿十万多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7-01 浏览次数:238
一个被雇主雇佣在工地干活的精神病患者,于夜深人静时持铁锤将工友砸伤,伤者事后将雇主告上法庭。6月2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朱彪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347662.43元,由被告许守福赔偿30%即104298.72元。
2012年2月16日,建陵公司和许守福签订一份施工协议,将其承建的沭阳县汉唐小区2#、3#楼砌墙及粉刷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许守福承建。2012年6月20日左右,许守福雇佣朱彪等人为其做泥瓦工,工人由建陵公司安排居住在3#楼西侧约20米远的工地临时宿舍。和朱彪同住一间宿舍的有其工友朱万远。朱彪在工地为许守福提供劳务期间,许守福对其进行分工并进行指挥,工资也由许守福发放。2012年9月12日凌晨5时左右,朱彪在工地临时宿舍睡觉时,患有分裂样精神病的共同受雇于许守福的同住工友朱万远因怀疑朱彪对其说脏话,用约30厘米长的铁锤砸伤朱彪面部。朱彪受伤后即被送往沭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头颅及眼眶CT检查显示:左眼晶状体脱位,左眼球破裂伤,额部及面部多发骨折,右额叶脑挫裂伤。后朱彪又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治疗、检查。2012年9月18日,朱彪至北京华德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眼外伤性晶体脱位、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双眼外伤性睫状体离断等,同年10月11日,朱彪在麻醉下行左眼睫状体复位+晶玻切位手术,10月18日出院,共住院30天,产生医疗费20500.70元,出院医嘱为休息一个月,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以上,朱彪共产生医疗费用25009.43元。出院后,朱彪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许守福赔偿原告朱彪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共计446417.84元,被告建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沭阳法院委托,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被砸伤头部,致双眼损伤、双眼眶壁骨折,额叶脑挫伤等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双眼视力障碍,该次损伤遗留的双眼视力障碍构成三级伤残,其他损失不构成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于三级护理依赖,护理期限20年,误工期限120日。原告支出鉴定费23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被告许守福雇佣朱万远为其提供劳务,朱万远因患分裂样精神病致伤原告,被告许守福作为雇主,存在选任过失,且被告许守福在日常生活和管理中也未对其雇佣人员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故被告许守福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被告许守福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但原告并非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原告要求被告建陵公司与被告许守福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