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吃人事件再次上演 行人步步惊心谁来买单
作者:杨洁 闵亦婷 发布时间:2013-07-01 浏览次数:504
近年来,行人在马路上行走时因道路坍塌、下水道井盖丢失、路边电线散落等原因引起的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屡屡发生的惨剧引发人们悲悯和思考——这些事件仅定义为“意外事件”,还是该有人为“走路死”买单?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道路有坑槽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判决公路管理部门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60628.94元。
事情发生在2010年9月1日傍晚,江苏沭阳县下起了滂沱大雨。陈老汉骑着电动三轮车载着老伴儿李大娘急忙往家里赶,在行驶到国道205线一个路段,由于路面有个坑槽,且被雨水淹没,陈老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轮陷入坑槽造成翻车,两位老人被甩了出去。被送往医院后不久,李大娘因伤势过重于9月4日死亡,陈老汉在治疗十天后出院。仅路面一个坑槽造成两位老人一死一伤,对于陈老汉的五个子女来说是无法接受的。他们认为如果公路管理部门对坑槽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修复坑槽,这起悲剧就能避免。悲愤之余,陈老汉和其五名子女将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李大娘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58993.73元,赔偿陈老汉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2835.25元。
法庭上,公路管理部门辩称:此次事故主要原因是陈老汉驾驶非机动车不当,擅自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的,应该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公路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一审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路管理部门作为205线沭阳县路段的主管部门,在道路出现坑槽时未能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致使陈老汉李大娘两位老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应当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老汉本人因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操作不当,本人也有过错。故依法判决公路管理部门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后公路管理部门对判决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涉案道路存在坑槽,公路管理处作为该道路的主管部门,在道路出现坑槽时未能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致使陈老汉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行驶中车轮掉进坑槽内;二是陈老汉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操作不当,致车轮掉进坑槽内,对车辆侧翻其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公路管理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