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对原告盐城某房产公司诉被告某银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盐城某房产公司办理JK3829号汽车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被告某银行负担

 

陈某某系盐城某房产公司的股东。200932日,盐城某房产公司向某银行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有:“今有(借款人)陈某某向贵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30万元,贷款期限3年,用以购买别克昂科雷3.6车一辆,因费用等原因,汽车挂靠我公司上公牌。本公司承诺:该车虽然挂靠在我公司名下,但汽车的实际出资人为上述借款人,该车的所有权属于陈某某,我公司无权处置该车…”等。2009324日,盐城某房产公司就陈某某购买别克昂科雷SUV 车一事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内容为:“经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同意陈某某个人购买的别克昂科雷SUV 挂靠我公司牌照,但此车的所有权归陈某某个人所有,并同意将该车向某银行抵押。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为该笔汽车贷款提供全程担保。”。

 

2009330日,陈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一份《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双方约定:陈某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别克昂科3.6SUV汽车,贷款期限3年,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同日,某银行与盐城某房产公司、陈某某签订一份《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约定以别克昂科3.6L汽车一辆为陈某某向某银行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陈某某、盐城某房产公司在抵押合同抵押人一栏分别签名、盖章。

 

本案所涉车辆别克昂科3.6L SUV,车款总价为594000元。2009323日,盐城某房产公司通过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盐城支行支付给盐城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294000元。同月31日,盐城某房产公司又通过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盐城支行向盐城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余款30万元。同年41日,盐城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盐城某房产公司出具购车发票,在购货单位(人)栏中,注明为“盐城某房产公司”。同年43日,车管部门将该车登记在盐城某房产公司名下,并办理了苏JK3829牌照,车管部门发放的该车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盐城某房产公司。同日,盐城某房产公司某银行在车管部门办理了该车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为某银行。

 

2009 4 16日,陈某某取得30万元贷款后,通过中国银行平湖乍浦支行将30万元汇给盐城某房产公司财务总监朱某某,并注明为往来款。后陈某某盐城某房产公司为该车的权属发生争议,陈某某2012217日诉至盐城市亭湖法院,请求确认别克昂科雷SUV(苏JK3829)轿车归其所有,盐城某房产公司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亭湖法院于2012813日作出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4日作出了“驳回上诉,原判”的判决。陈某某盐城某房产公司之间为该车的权属发生纠纷期间,陈某某于2012425日向某银行还清了全部借款。因某银行拒绝向车管部门出具抵押权注销申请,导致盐城某房产公司无法办理上述车辆的转移登记。因此,盐城某房产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银行协助办理车辆抵押权注销手续。

 

被告某银行辩称:1200932日,盐城某房产公司向我行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该车出资人为陈某某,车辆是挂靠在盐城某房产公司名下的;2、由于借款人为陈某某,该车所有权人也是陈某某,故在陈某某还清借款之后,我行已将注销抵押权登记的相关手续交给陈某某,但我行无义务向原告提供车辆注销手续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抵押物JK3829汽车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某银行与陈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所形成的债权,由于陈某某于2012425向被告某银行还清了全部借款,导致陈某某与被告某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在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下,被告应当及时协助抵押人办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

 

关于被告某银行提出本案借款人、抵押物车辆所有人均为陈某某,并已将注销登记手续给了陈某某,其无义务将该手续提供给原告的观点。法院认为,在陈某某向某银行借款时,原告盐城某房产公司确实向某银行出具承诺“别克昂科雷汽车的所有权属于陈某某,该公司无权处置该车”,但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经驳回陈某某要求“确认别克昂科雷SUV(苏JK3829)轿车归其所有,盐城某房产公司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该车行驶证记载的和车辆登记机关档案中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均为盐城某房产公司,故应当认定该车所有人为盐城某房产公司,故本案抵押担保的抵押人为盐城某房产公司被告在担保债权因清偿而消灭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协助抵押人办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陈某某于2012425日向被告某银行还清了全部借款,被告在当时依据原告借款时的承诺向陈某某出具注销登记手续并无不当,但陈某某取得该手续后至今未去车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导致该车辆在登记机关仍处于被抵押状态,原告盐城某房产公司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对抵押物权属判决确定之后,要求被告某银行出具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物登记的手续也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非不可以重复出具的,故被告应当重新向原告出具解除抵押物登记所需的手续,协助原告办理解除苏JK3829号汽车抵押物登记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民事判决。